当事人陶云江一审被判刑后,将上诉状递交昆明市中院,因书记员工作疏忽导致上诉状“失踪”。一审判决生效,陶云江坐牢7年。近日,昆明市中院承认存在工作失误,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8月26日《京华时报》)
“失误”,词典里的解释为:差错;过错。人,不是神,日常工作中,在所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与失误。但无论如何,出现失误总是不应该的。其为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渎职等等原因所造成的。出现了失误,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失误再度发生,将失误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问题是现在的“失误”却成了筐,啥事都能往里装。工作上马大哈出现差错,轻松一句“工作失误”就万事大吉。以至于“失误”不断:公安“失误”无辜抓人,平民百姓无辜成了“网上逃犯”;法院“失误”判错案,将无辜者错杀;医生“失误”,将婴儿检查为梅毒、艾滋及乱收费;手术“失误”割错器官,截错了腿;教师“失误”打伤学生;保安“失误”打错了人;银行“失误”,让储户损失数十万;安全管理“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明明是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严重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也以“失误”为借口或挡箭牌,一推六二五。
如今,为何“失误”成了人们推卸责任的口头禅,成为频率较高的常用词?这是因为人们对“失误”的纵容以及对“失误”付出的成本太低。往往个人“失误”造成的损失,却由“集体负责”,老共自然成了冤大头。
对于工作上造成小小的失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事故,可以原谅,亦可从小的失误中吸取教训。但是,对于那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的,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岂能以“失误”来搪塞。因“失误”造成的损失,以及“失误”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必须依法从严查处。不能让失误成了“筐”,大小“失误”都往里装。如不提高“失误”的成本,还会有更多的“失误”误国害民,它就是成为危害和谐社会的最大隐患和“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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