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的灰暗能否挡住公众的阳光
www.fjnet.cn?2010-12-21 15:43? 季建民?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一则《狗血事故:男子与小三逛街被拍进新闻照片曝光》出现在了贴吧中,发帖人称,之前无锡本地一家媒体头版新闻图片《今冬第一场雪》,记者街拍路上行人,结果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一对情侣原是“私密情人”,属于被“不慎”拍了进去。结果当事男子的妻子在看到报纸后勃然大怒,地下恋情曝光,该男子因此致电媒体声称起诉被“侵权”(见12月20日《扬子晚报》)。
见过不要脸的,没有见过这么不要脸的。男子与小三逛街被拍进新闻照片后曝光。这名男子的这种行为,不仅有违道德而且也有违法律。这名男子的地下情被曝光后,不仅不反思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不检点的行为,反而抱怨媒体的“侵权”,反而要向媒体讨个说法。
公开场所是一个开放性的空间,根本就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个人的隐私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我们许多人都知道在公开场所,要收敛自己的道德行为,与所在的公开环境“和谐相处”而。某些人却恰恰相反,在公开场所不仅做事高调和张扬,而且就像是如入无人之境一样,不管是带着合法的妻子也好,还是非法的情人也罢,都可以目中无人地公开亲热。
见不得人的地下情被曝光,若是普通人只有忍气吞声的份了。但是这位当事人却不同,不仅主动“对号入座”,而且还要向媒体讨个说法。这正应了古代人的那句话,色胆包天。一个人连伦理道德都不顾了的人,却非要讨个什么说法。只是我们不知道,这个人讨的是不要伦理道德的说法,还是讨的是要伦理道德的说法。
公开场所不是某个人的一亩三分地,更不是公众可以随意出入和拍照的禁地。把自己的私情暴露在公开场所,无疑是在接受公众的“检阅”。把自己地下情的曝光,归结为是媒体的“侵权”,可见某些搞地下情的人,自己心里也很清楚,地下情是见不得光的。然而某些搞地下情的人考虑过没有,自己心理上的灰暗,是否就能够挡住公众视线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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