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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公务员,后果更严重
www.fjnet.cn?2010-12-23 07:53? 李振忠?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新京报》12月22日报道: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

公务员醉驾不入罪,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普通公民醉驾即入罪,而公务员则大摇大摆不受惩罚离去,其他公民怎么可能没有异议?官员公务员可以酒驾也可以醉驾,而老百姓一旦酒驾醉驾即受法律严惩,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公务员?当民主法制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程度,不知今夕何夕?不知委员究竟是不是仍然持“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维?

笔者认为,无论是酒驾者还是醉驾者,明知醉驾酒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大概率的必然的联系,明知道酒是发生肇事的催化剂,当然也知道酒经科学证明会刺激大脑并发生亢奋使神智紊乱,却仍然不顾公共交通安全而一意孤行之,当然就应当不必再问其他情节,因为这唯一的“饮酒驾驶”之情节,就足以证明酒驾者丧失了基本的公共安全意识,那凭什么还要再继续细化所谓的“情节”呢?要细化的情节可以用来定罪分级,初始的“一律以犯罪论处”是起码的底线。

公务员因“酒驾”或者“醉驾”而被开除公职,那只能说是罪有应得,法律对这样的公务员没有怜悯也没有网开一面的必要。“公职人员醉驾后果很严重”,一个普通公民醉驾后果就不严重了吗?即便真正醉驾即入罪成为实际的“铁律”,公务员仍然可以运用公权为自己开脱。“我爸是李刚”可以轻处免罪,“我就是李刚”呢?岂不是更可以不受法律的惩处?公职人员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法外公民”的现象,如今在制定法律条文的时候就有人为他们想到了“开天窗”,这不是在亵渎法律,也是在亵渎公平正义吗?

并且,公务员醉驾之酒何来?公款酒、宴请酒、腐败酒,哪一样不比普通公民罪过更深几重?公务员醉驾酒驾应当罪加一等才对,只有罪加一等才更有利于净化公务员队伍。让那些奉公守法的公务员成为国家的中坚力量,让那些天天醉生梦死者滚出官场,如今却有委员反其道而行之,因被开除公职的“后果很严重”做开脱之辞,不知道这些委员说的是不是酒后昏话醉话?

病理学专家丛斌所提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之议案,才是一视同仁的首选议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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