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通北街道办事处西洋坪村原村两委成员集体受贿、贪污近百万元一案,在春节前由漳州芗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中,原村党支部书记和原村主任被判20年和19年有期徒刑,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原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判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0000元,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缓刑。(东南网-海峡导报2月11日讯)。
村干部竟然能合伙受贿、贪污近百万元,让笔者想起了曾含泪上书总理,痛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李昌平在他的《我向百姓说实话》一书中的呐喊, “为什么法律允许村民自选村主任,而农民满意的村主任却越来越少了?”,“为什么法制越来越完善了,农村上访的人却越来越多了?”
值得质疑的是,作为一个村,中国最小的自治机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这里面有多少疑问值得追踪?
现实是,村干部不同于公务员,不同于企事业单位领导,又不同于个体私营企业主,而村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到底由谁来管,还真没有谁能真正说得清楚!
当前农村现状是,乡镇的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而实际情况是,当前有关部门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明显缺乏有效协调机制。
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府不能对村干部直接进行监管。因此也衍生了乡镇一级,对村干部监管持“三不”态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
不可否认的是在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中,让农民充分感受到的自治权,也只主要表现在民主选举这一步了。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村务方面在很多农村地区还只是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不少村委会干部上任后任意决策,造成村集体经济、村民利益受损。
而在乡镇干部看来,选举完了任务就完成了,之后呢?谁来监督村委会的权力?堂而皇之的回答就是村民代表大会。可谁会来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呢?村干部会自己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来监督自己吗?根本不可能的事啊!
有人说对村委会的监督缺位,是村民自治中的一大盲点。说到底,就是干部缺少主观能动性和干部短期行为,主观能动性和“短期行为”更是由于官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将事不关已的事高高挂起了!
其实防止“村民自治”蜕变成“村委会干部自治”,最根本的还是要有制度保证,如何将“村委会用钱村民批,村委会决策村民审,村委会办事村民评”落到实处,更呼吁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减少并杜绝村干部贪污、受贿近百万元的事发生!切实维护村集体、村民利益不受损害!广大农民,可是国之基础啊!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