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牛玉强在1984年“严打”时,因“抢帽子”等行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后服刑期改至2008年。因患严重肺结核,牛玉强于1990年获准从新疆石河子监狱保外就医,并在北京娶妻生子。直至2004年4月,牛玉强被重新收监。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方称,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11年9个月28天未归,其余刑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2月21日。媒体据此将牛玉强称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围绕此案的争议至今仍在持续,多位法学界大腕坚称原判有效,牛玉强应回监狱服完刑。他们的理由主要在于,一个生效的判决应该得到尊重;“流氓罪”和“严打”是历史问题,虽然今天看来对牛玉强的处罚过重,但这种认识不当溯及既往。
上述分析不无道理,裁判必须具有确定性,否则司法权威无从建立。但裁判的确定性并不是绝对的。类似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这样的冤案,有生效裁判在,也得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重审改判。
牛玉强到底冤不冤呢?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载明了牛玉强的“犯罪事实”。第一起是1983年5月的一天(原文没有具体时间),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第二起是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到底造成了对方什么样的伤害,当时的判决书上并没有法医伤害鉴定。就是根据这两起“犯罪”,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判决上看,牛玉强的“流氓罪”至少在事实上并不清楚,证据上也不充分。判决中所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居然连具体时间都没有查证。第二起伤害案又没有对伤者进行司法鉴定。以如此粗疏的证明,怎能认定牛玉强犯罪并定刑?当时的中国刑法虽然有“流氓罪”,但定罪量刑也不能罔顾事实,当时也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清楚是法律判断的前提。你总不能用当年“严打”都是这么办案的来证明判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吧!倘若如此,对1978年之后的平反冤假错案,又当作何解释?
- 2010-12-03对最后的“流氓犯”可考虑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