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不仅记录了妇女的勇猛抗争,也标志了人权概念的每一点进步和深入。联合国从1975年起庆祝妇女节,当年举行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20年后,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其会议决议《北京宣言》重申了维也纳人权大会提出的“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强调“确保重返贯彻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不可剥夺、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对中国国内,世界妇女大会成为此后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催化剂。
在赋权于妇女的工作上,中国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在2010年的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中国在“性别发展指数”(Gender-related development index,简称GDI)上排名38,比2009年的75名大幅跃进,然而任重道远,我国仍然落后于东亚的日(12名)、韩(20名)。
我国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的国策写入法律,并加入反歧视、反性骚扰内容,规定将妇女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保障已婚、离异和丧偶妇女土地承包权。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禁止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和家庭成员关系等许多领域作出新的规定,并规定了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救助义务。
然而,由于主流法律界仍然缺乏对妇女人权的共识,这些立法之路艰苦卓绝,并且留下遗憾。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反歧视原则,却并未对歧视进行界定;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不受性骚扰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广泛表现在职业领域、教育领域和公共空间,本应该同样体现在劳动保护法、青少年保障法律中,却仅仅在妇女法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大减弱了保障效力。
尽管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受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和随夫居传统的影响,在各地都存在对女农民土地权益和集体经济股份权不同程度的剥夺,尤其是对已婚“外嫁女”的剥夺——在中国农村,70%的无地者都是妇女。
行政体系中未能落实的保障更是比比皆是。对于家庭暴力,社区和警方常常束手无策。此外,伴随整个就业市场化过程的,是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任何刚性的法律和政策约束。
不断落实妇女的人权保障,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必须在各种政策工具中加进性别的考虑,在评估政策时重视其对妇女的影响,并在一些与妇女关系重大的政策领域,有针对性、创造性地作出规划。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应该仅仅停留于政治姿态,而要落实在妇女生存的真实环境中。 (作者系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