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乘客登机后临时更换座位,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机长以“飞行安全”为由报请警察将乘客带离,并拒绝其返机——发生在6月9日的这起国内少见的南航“拒载”事件,引发人们关注。(《大河报》6月13日 )
之前看过一个帖子,说的是一位48岁的空姐,因为31岁的机长要水时给得慢了点,就被机长以影响情绪和飞行 安全为由,要求写书面检查,并当着全体乘务组的面向机长及两位副驾驶道歉。帖子中说,机长一开始也是要这位空姐下机的,乘务长去求情,为了能正点起飞,只好答应了机长所有要求。
我对这个行业不熟,开始看帖子以为只是个别人的素质问题,又或者帖子本身的真实性都令人存疑,但今天看了这个南航机长“拒载”的新闻,才发现,原来有“个性”的机长还不是个别。只是,这些有“个性”的机长 ,一旦手握没有约束的权力,其结果难道是要将整个飞机上所搭载的人员都置于被随便处置的地位吗?
机长的情绪确实会影响飞行安全,这没人怀疑,所以,保证机长执行飞行任务时心情愉快、情绪稳定,当然也是件很要紧的事。甚至于,为了保障飞机飞行安全,被称为“航空刑法”公约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 和《蒙特利尔公约》也赋予了机长“拒载”的权力。我国虎扑篮球:航空的国内法,也对公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了确认 ,使之不仅适用于国际飞行,也适用于国内飞行。所以,这次的南航机长“拒载”可以说是在合法地履行职责 。
只是,航空刑法对机长“使某人下机权”的定义,只是模糊地规定为,机长如果有正当理由认为某人在飞机内可能或确已存在公约规定的“行为”,不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保护飞机或者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维持飞机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就可在飞机降落的任何国家领土上,令其下机。而这些“行为”就包括危害飞机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按新闻所说,调座乘客占用了空警的位置,往大了说,这确实影响到飞机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可这种纯属无心之失的举动,并在被制止后很快予以了纠正,还能被定义为“危害飞机内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吗?
依法履职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就一定是正当的,就像清理流动摊贩的城管,固然是在履行自身职责,可并不因此就能证明掀小贩摊子以及殴打对方就是可以被容忍的。简言之,法律为了飞行安全赋予机长过大的权力,但笼统的授权,在遇上有“脾气”的机长后,就难免职权被滥用的可能。而这体现出的,或许正是我国在航空法教育方面存在严重滞后的情况,在对民航飞行员的培养中,单方面重视飞行技能和专业理论的培养,对安全的强调,也只体现在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却忽视了航空刑法的认知,以致一些机长在面对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时,不是从真正有利飞行安全的角度着眼,而只考虑是否让自己的情绪得到了满足。这样的“拒载”,打着飞行安全的旗号,但真的能实现安全吗?
飞行安全的真正实现,仰仗的不是机长对法律的个人理解,而是法律本身得到正确且严格的执行,就此而言,在法律赋予机长诸多权力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如何提高机长个人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以及如何提高机长对法律执行的正确性上来。我们每个人,从踏入飞机的那一刻起,就是将个人安全交给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我们希望,这个人是值得我们托付自己的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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