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再摇号,被失踪的“使用权”
www.fjnet.cn?2011-10-28 08:46? 蒋璟璟?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据北京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北京11月1日起开始受理客车被盗后的摇号申请。新规定称,在车管部门已变更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客车,在摇号审核时不记为个人名下客车,符合摇号申请条件。(10月27日《京华时报》) 首都成“首堵”,而后始有“摇号上牌”政策。作为稀缺资源配置方式的一种,“抽签式”分配实为最无奈的公平选择。 “自11月1日起,开始受理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状态变更和摇号申请”。此前,相关领域一直存在政策空白。按专家的说法,“过去即便车辆被盗,但车主名下仍登记有小客车,因而不具备参加摇号的条件。推出新规,无疑能解决燃眉之急”。只是,与万千市民争一牌号,未免有“远水难解近渴”之嫌! 事实上,该项新规自诞生伊始,便遭遇各方质疑。“被盗车主”重新摇号,在逻辑层面注定难以说通。首先,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小客车”,已然不具备合法上路的资格。由此释放的道路承载力,理应“交还”原车主;其次,尽管车牌以“金属形态”呈现,但就本质而言,纵使“车辆”归宿因盗窃发生转移,作为“权利”而存在的使用资格也不应改变。 摇号获得的使用权,是超越于“金属牌”的独立权利。若将对使用权的认可,立基于对实物的事实占有,很多时候难免陷入误区。需要厘清的是,“使用权”与“使用机会”,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这意味着,非法占有的实物,在法律上不被支持;而遭遇不法侵占的个体,即便丢失对实物的使用机会,也仍享有对其无可辩驳的法定使用权。 “汽车被盗”须再次摇号,无疑混淆了“使用权”与“使用机会”之别。仔细考量,不难发现该过程中,彪悍的“第三方”窃取了珍贵的“牌号”:小偷当然无法使用偷来的牌照,失主亦被要求重新摇号——职能部门获得更多可分配的资源,也便更多地累积着寻租可能。须知,在“一号难求”的语境下,一系列的公权腐败与地下市场,早已呈供求两旺之格局。 除此,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是,“失窃事件”绝非全是个体过失,亦是城市治理者失职所致。既然如此,将一切损失推给承受力相对孱弱的失主,又有何正当性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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