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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暴露的制度空白

www.fjnet.cn?2012-01-13 07:13? 萧善匀?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011年12月29日,陕西咸阳秦都公安分局带两名在押青少年到中学给3000余名学生"现身说法"。该校师生称普法效果好,但网友质疑此做法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警方回应称并非让当事人出丑,人们应看到正面效果。

我们不怀疑咸阳警方此举不是为了"让当事人出丑",而是为了"对青少年加强教育、预防"。咸阳秦都分局一位值班干警"任何方式都有不足的一面","只说一面,不说另一面,不符合实事求是"说的更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任何真理都有其局限性。在这里,法律就是所谓真理的拦路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行为规范的最底线法律面前,任何以所谓正面效应为理由企图突破的行为都不堪一驳

也有人认为只要可以规范化运作,比方说尊重在押青少年自身意愿,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使用化名,戴面罩等,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的益处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完全有望取得平衡。且不论在押青少年是否有勇气对管教人员的要求说不,存在被自愿的可能,即使在押青少年完全出于自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是否有足够的社会经验能够意识到现身说法可能对自身产生的影响,以及足够的心理素质承受众目睽睽下自揭其短的压力和痛苦?新的刑诉法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要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剥离成长路上可能的阴影,给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将未成年服刑人员公开示众,即使出于警世救人的初衷与善意,于服刑人员本身改造和重新走入社会却几乎有百害而无一利,显然有违新的刑诉法修改精神。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迫切、非常重要的问题,但这不是违反法律,剥夺他人尊严,侵犯在押青少年权利的借口。从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事件中,暴露的不仅有当事警方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淡薄,还有在押青少年保护的制度空白。一方面相关法制宣传缺乏规范化。法治精神的培养离不开举案说法的法制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涉及违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如何使用既能实现法制宣传的效果又能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上仍是空白。另一方面,对侵权行为缺乏问责。目前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只停留在指导性意见层面,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对违法行为如何问责更是一片空白。没有问责必然导致相关法律被架空以及类似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侵权事件一再上演。由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事件掀起的喧嚣不应仅止于质疑,还应进一步促进相关法律规定的建立健全,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却违反出"正面效果"这样的悖论方不会再次上演。?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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