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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称式维权”揭露银行制度的弊端

www.fjnet.cn?2012-09-10 10:17? 程思明?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南京市民丁先生存款时被ATM机吞去一万元,他当即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后被告之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随后,丁先生换电话致电客服,假称机器多吐三千元,5分钟后客服便赶到。银行解释称,吞了客户的钱,这钱在机器里还是安全的,但机器多吐了钱,就会影响现金安全。(9月9日《扬子晚报》)

毫无疑问,一个本来被储户求助无果的“ATM机吞钱”事件,最终竟是以“客户假称机器多吐钱、工作人员立马赶到”的局面收场,它所考验的,远非只有银行服务理念的严重滞后,更多反映的却是银行对待自己和储户执行“双重标准”所产生的弊端。

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所谓的“暂等两天、稍安勿躁”式的处理答复,虽不乏制度印证,可那种看似公正的做法,却是建立在“缺乏沟通、不重民意”的现实语境之下,因此,这样的解释显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储户“到时候银行不认账”的担忧。

事实上,只要当初银行工作人员能够来到现场,并告知储户正确的处理方式,消除储户的担忧,这或许在当时就能够避免此后一系列误会的事件发生。可吊诡的是,最终是在丁先生诈称之下,银行方面才因担心自身资金问题而在五分钟内就迅速赶赴现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有关服务的态度问题。

尽管吞钱是由于储户的“操作不当”所引起,可按照有关法律常识我们得知,ATM机提供的自助服务属于银行服务的延伸,而储户与银行之间产生的业务是合同关系,如果一旦银行服务方面对储户产生影响,就应该迅速采取行动,然而,就此事而言,即便是银行工作人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在未能消弭储户疑虑的条件下,就误认为是服务到位,这显然未能践行银行和储户的契约关系。

一直以来,相较于银行方面所制定“利己”的规章制度,储户方面却因制度离心而遭遇各种维权困境。事实上,在当前银行和储户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的条件之下,丁先生此番过于敏感的行为,只是对自己利益担忧的一个缩影,如若银行与储户之间所制定的“双重标准”不加以改变,那么,处于地位弱势的储户仍会过分担忧而最终做出此种诈称式行为。

“诈称式维权”成为“维权常态”的应对机制,不仅凸显出当前银行方面因“双重标准”所带来的利益弊端,更反映出储户一方对于ATM机应急处理的无知。因此,要想改变这两种境遇,既要加大对制度本身的合理修订,而且也应该担负起储户对于存取款流程的普及认知。而这,显然都离不开银行方面的做法。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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