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经济论衡 > 正文

卖家“首负责任”利于消费维权

www.fjnet.cn?2012-10-24 11:43? 子在渊?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销售者将承担制假售假“首负责任”,免除了消费者向其它环节责任人追溯的麻烦。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打不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违法行为高利润与低风险的不对等。以前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通常是一罚了事,罚金也多以“销售金额” 标准而定,在支付象征性的罚款之后,制假售假者照样经营,甚至变本加厉制假售假,以捞回成本。新的“打假条例”将建立制假售假者的“黑名单”制度,对制假售假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市场限制准入制度,这无疑会对制假售假者形成更大的震慑力。

而“打假条例”的亮点在于由销售者承担制假售假的“首负责任制”,这一规定对消费者的维权将是一大利好,无论从出发点,还是从可操作性上来说,都合情合理。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品时,既可以向销售者追责,也可向生产企业追责,这些规定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容易成为销售者和生产企业互相推诿的理由。而且由于造假源头广,消费者个体举证相当困难,导致维权成本很高。

新的“打假条例”则明确规定向消费者负责的第一责任人是销售者,也就是说,“只要是你卖出的东西,出了问题,你就跑不掉,你就得首先赔付”。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制假售假;另一方面,由于销售者要首先“负责任”,为了自身利益,也将倒逼它们在进货渠道上把好关,至少可以在流通渠道尽可能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而更深层次而言,则可以推动社会建立商品回溯制度。销售者为了规避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自然会向商品的供货者、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等追责。而生产者为了自身维权,也会向其上游如原料供应方、种植方等追责。这种层层追责可以倒逼生产者、销售者主动建立商品回溯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_虎扑篮球_虎扑nba-社区*论坛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虎扑篮球: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