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岂能只是“纸上谈权”?
www.fjnet.cn?2013-01-10 09:15? 吴 江?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在车间工作的孙小强,被高处坠落的模具压伤左手,经过鉴定确认为工伤。去年12月26日,他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经过多次交涉,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月9日《海峡导报》) 不可否认,现如今,支持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确实日渐完善和健全,但是,一个无法规避的问题是,工伤鉴定了,赔偿额也确认了,但赔偿却迟迟不至,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此权益,的确是不折不扣的“口惠而实不至”。 事实上,假如工伤鉴定的赔偿无比冗长,甚至根本遥遥无期,所谓的赔偿,其实根本毫无意义。甚至极有可能因为无法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而导致工伤职工的病情加重乃至丧失生命。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获得的“工伤鉴定”根本不足以让职工获得及时赔偿的话,如此“高调鉴定”还不如忍气吞声来得划算,这样的“维权成功”自然也就毫无意义。 从这个角度来看,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法可依其实仅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第一步,真要让劳动者的权益归位,显然还需让劳动者在“有权可维”之外,更要能“权利及时到位”。 当然,正所谓“徒法不足以独行”,再完美的法律假如高不可攀、成本高企,也必将丧失其价值。真要让劳动法成为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并成为对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有力制约。降低法律维权的成本,改变当下劳动者“耗不起”的维权尴尬显然不可或缺。 只有当劳动争议的解决不会被无限制的拖延,只有当权利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和兑现了,劳动法惠及劳动者的本意和初衷才能得以实现。事实上,时间成本最小化,本该是劳动争议维权价值最大化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对于赔偿躲猫猫的企业,不仅应当有强制执行的手段,更应由追惩的机制,唯此,“工伤鉴定”所赋予职工的权益,才不会只是纸上谈权,其实难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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