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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给骨癌小偷一个责任性“监狱”

www.fjnet.cn?2013-11-04 17:13? 堂吉伟德?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屡抓屡放,屡放屡偷。他28次盗窃,22次被当场抓获,还多次贩毒,却至今逍遥法外。近日,“神偷”老王在海沧区法院受审。他是一名“老惯偷”,已经年过五旬,却始终“奋战”在盗窃第一线。他频频被抓,却总是因为身患重病获得监外执行。(11月3日《海峡导报》)

对付这样的“破罐破摔”的“累犯”,确实是一个令人头痛的事。按照法律的规定,重症患者可以保释就医,进行监外执行。不过,如果对其仗着身患癌症不思己过,反倒变本加厉的这种状况,不能进行有效地改变,其造成的后果就显然不可小视。

“累犯”的危害主要在于,首先,如果他们不能受到限制和处罚,继续违法犯罪,就相当纵容其行为,等同于将明知有害的隐患推向社会,无法保障普通市民的安全和权益,也就无法摆脱“免受伤害的恐惧”。其次,只判决不处罚,对“累犯”来说,无疑于没判刑。这必然会损及司法的权威和公信;最后,对这类行为的惩处,无疑将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鼓励类似者纷纷效仿。那么,“依病而作奸犯科”的现象就再得不到遏制了。

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在少数,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也充分利用了司法“人性化”而变本加厉。比如,之前杭州警方破获的,最大规模的孕妇小偷团伙,她们就是利用怀孕作为逃避处罚的手段,而疯狂作案的;一些吸毒者或艾滋病患者,也因为自己的特殊情况而无所顾忌。

所以,即便是监外执行,犯人也应受到一定的制约。除了被执行者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外,社区等机构也承担着必要的管教和约束职责。而对于像骨癌小偷的这种已经不具备监外执行的群体,如果再以“人性化”为其放行,如此矫枉过正也属于一种失职。而如何从根本上处理病犯、毒犯,避免其“以病犯罪”,也应当纳入公共政策的决策之中。

因此,一而再,再而三地让骨癌小偷作案,案件累计达到28次之多,这不是对“人性化执行”的褒奖,而是对司法责任走偏的讽喻。我们不妨给骨癌小偷建一个责任性“监狱”,那是远比技术性处理更重要的现实要求。

  • 责任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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