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八届三中全会“383”改革方案提及廉洁年金制度,已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11年的湖南浏阳市,近期成为新闻焦点。2002年,浏阳市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每月从公务员工资中扣5%存入廉政账户,单位按个人交存的两倍交纳,没有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退休后可领取这笔钱。(11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对湖南浏阳实行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应肯定其创新探索精神,但不能过度肯定。从媒体报道可知,当地一些公务员便对这项制度有诸多抱怨,认为“廉政保证金”形式大于内容,难以真正促进公务员奉公守廉。概括而言,初衷良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探索,只能算是健全反腐体制的个体尝试——一方面,只要在廉政建设层面有用,这样的探索就该在不断的鼓励中完善;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类似探索并不能替代反腐制度创新的全部内容。 浏阳市纪委人士表示,11年来仅有57人被扣“廉政保证金”,与实行这一制度前“1997年到2001年平均每年175人落马”相对比,已经说明这项制度发挥了作用。但是,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在“廉政保证金”制度中,似乎并没涉及常态措施与举措以外的监督、监管完善。也就是说,当地11年来贪污腐败、滥权自肥人数的减少,可能与多年来当地常态反腐举措的持续发力有关,更可能与滥权、腐败手段更为高明、渠道更为多样、方式更为隐蔽有关。 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正像当地公务员质疑的那样——“指望靠每月百十来元的廉政保证金让干部不腐败?做梦吧,90块钱也就只能买点大葱。”事实也的确如此,和数额更为巨大、回报更为丰厚的贪腐行径相比,“38年不违纪,退休可望拿7万”的奖励制度,对那些有能力腐败、有机会贪腐的公职人员而言,恐怕根本没有丝毫的吸引力。 如何行之有效地“坚决惩治腐败、遏制蔓延势头”?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10月16日在相关会议上给出了答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简单对比,湖南浏阳实行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显然主要着力点还停留在使领导干部“不想腐”的层面。 正因如此,唯有逐步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才是兜底之策。用完善的制度构筑起公职人员“想腐败而不能”的监督监管机制,用严苛的制度让所有公职人员都对“伸手必被捉”的惩戒心存敬畏,才应是地方探索反腐制度创新的正确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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