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随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最终认定的受贿事实为35项。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对行贿行为进行追责,法理依据充足,早已毋庸讳言了。受贿者一旦落马,将面临法纪追究;而行贿者呢?也许除了当时紧张一阵子、被人当作谈资一阵子,且在情况紧急时不得不退掉部分涉案资金之外,最后大多金蝉脱壳官照做,老板照当,几乎跟没事人一样。早已显现出一种令人头疼的“行贿者困境”。 “行贿者困境”的出现大概有两大原因。一是法不责众心理。在贪腐案件中,常见的现象是,一个贪官的背后,常常如众星拱月一般环绕着为数众多的行贿者。比如,安徽宿州市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起诉书涉及的66名行贿者,不仅几乎覆盖了萧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而且还包括了萧县四大领导班子的成员。县委书记这个级别的贪官,动辄牵涉到数十过百的行贿者,如果严格追究,一一予以清算,简直要到“洪洞县里无好人”的地步了。 二是官官相护心理。客观地说,贪腐案件常常不免拔出萝卜带出泥。但主观上,如果说“萝卜”之被拔乃情非得已其势不得不如此的话,那么“泥”们则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抱团自保的。最后一些贪腐案件的审理,让为数众多的涉案者绕过行贿硬伤从旁边溜之大吉,难免沦为“烂尾式”反腐。 中央提出,反腐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苍蝇,如果说贪腐案之受贿者是老虎的话,众多行贿者至少算得上是苍蝇。行贿者逍遥法外之类的“行贿者困境”的出现,显然严重拖累了反腐大业,不利于营造清廉世风。 实际上,“行贿者困境”恰恰是使腐败现象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正是腐败这枚硬币的两面,是不可以人为切割的。比如从前面的县委书记受贿案来看,他们掌握着重要的人事权力、资源支配权力、政治话语权力,只要行贿被认作是一种无所谓的行为,那么实质上的掌权者们即便原先“质本洁来”,如果缺乏定力和自制力,也是殊难“还洁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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