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报道的《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的消息,19日又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初步判断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对此,不少男生表示不满。 近年来,禁止刑讯逼供,“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这在规范警方侦查行为的同时,也确实在客观上给警方侦破案件带来了“不便”。而要弥补这种“不便”,警方只能期待侦查手段、技术的提升。因此,各类高新科技纷纷被引入刑事侦查领域,大量采取DNA样本也作为侦查辅助手段被各地警方广泛采用。 事实上,这种做法应被看作是公安机关的排查手段。在实践中,有着诸多成功案例:如去年12月,陕西商洛市公安局利用DNA检验技术排查1360多人,直接破获山阳县一起抢劫杀人案。也有一些是大费周章:如2005年,内蒙古锡盟乌拉盖管理区一起入室抢劫杀人奸尸案中,当地户籍人口共2万人,警方对所有年轻男性抽血比对DNA,当时并未奏效。五年后,警方再次把案发后到现场的所有新犯罪人员重点摸排,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也有一些无功而返:如2006年,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城的一起杀人案中,警方对全县城单身居住的中青年男性全部抽血化验DNA,并没有找到罪犯。而四年后,破案线索来自另起案件,警方摸排到消息,犯罪者在酒后跟人说,“别瞧不起我,我这条命值20万”,最终落网。 可见,警方采验DNA面临的第一层尴尬在于投入了诸多人力物力,覆盖了这么大范围,却还是可能破不了案。这直接引发对该类侦查行为合理性、有效性的质疑。而最近,又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意识到这也许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并对其合法性发出了非难。如今年10月上演的山东滨州学院五千多名本科男生被强制采血验DNA事件,还有本次武汉四高校事件,无论是被采血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显示了强烈的民意反弹。 在本事件中,有律师表示:“对于这起重大刑事案件,警方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笔者以为不然,该法条接着一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虽然DNA信息算得上生物样本,可是难道这数千名男性师生都是犯罪嫌疑人吗?公权力运行,无论出于多么正义的目的,都须遵守法律边界和程序。不得不说,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警方相关权力。 这让警方很尴尬,一方面确实有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既面临无功而返,又面临违法办案的责难。要解决如此尴尬,终极途径当是建立全民DNA数据库,这不仅有利警方办案,还有利于应对各种疾病。但目前而言,各国通行的做法只针对罪犯进行相关信息采集。只有冰岛等小国建立了全民数据库,英国也有望在5年内建成。我国尚未相关理念支撑、成本条件。 因此,现阶段让警方在一定范围内采验DNA合法化并对之加以限制须纳入立法议程,严格规定条件、程序,保障破案思路科学化、成本有效化,对收集信息如何保存、运用、防泄作出更明确规定。既要让侦查权合法行使,也要让其在笼子里行使,才能在制度上破除警方“违法”办案的尴尬。 舒锐(北京 法官) |
相关阅读:
- [ 11-20]女大学生蹊跷死亡 数千男性师生配合查DNA
- [ 11-20]基因考古破解曹操家族DNA密码 确定9支曹操后人
- [ 11-15]研究曹操DNA有没有意义?
- [ 11-14]从研究曹操DNA看“学”与“术”之别
- [ 11-14]“曹操DNA鉴定”被热炒:将再现名人故里之争?
- [ 11-14]复旦研究组回应质疑:研究曹操DNA不是闹着玩
- [ 11-13]用DNA解开曹操身世之谜值吗
- [ 11-13]莫用娱乐眼光看待曹操DNA研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