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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理应废除

2013-12-09 09:58? 杨  涛?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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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12月7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虎扑篮球: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这些年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从“陕西省略阳县4男子强奸12岁少女案”到“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公众从对这些罪犯进行谴责进而反思这一罪名立法本身是否合理,这体现了公众对于法律理性的认识。

1979年的《刑法》并没有规定废除嫖宿幼女罪,所谓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是以强奸罪论处,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虎扑篮球: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就明确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虎扑篮球: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但是,1997年修正的《刑法》增设了“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的行为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当时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嫖宿幼女的行为与普通的强奸幼女的行为毕竟有所不同,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以对方主动、自愿卖淫为前提,因此,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于普通的强奸幼女的行为,在定罪上要有所区别对待。

立法者当初的考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在客观上,造成了所谓的嫖宿幼女的行为处罚比强奸幼女的量刑更轻。根据《刑法》的规定,嫖宿幼女罪量刑是从五年到十五年,而强奸幼女的量刑是从三年起刑,直至无期徒刑、死刑。同样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认定嫖宿幼女,虽然起刑是五年,但通常也就判个五六年刑,最高也就是十五年;而如果认定强奸幼女,虽然起刑点是三年,但因为法律规定要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往往能判处七八年甚至十年,最高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都愿意往嫖宿幼女罪上靠。

这就给司法实践和社会秩序带来很多问题。首先,许多被抓的奸淫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被抓后,称给予了幼女金钱、财物或者达成了金钱、财物的协议,幼女也是自愿的,这导致许多案件无法认定为强奸罪。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那无论有无金钱交易、幼女是否自愿,都可以直接认定为强奸罪。其次,一些人在案发前就利用幼女年幼无知的特点,用小恩小惠引诱幼女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一旦被抓,就利用《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辩护,这极大地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再次,一些不法分子为满足一些官员、富商的畸形需求,强迫或者引诱幼女卖淫,而某些官员、富商也认定他们的奸淫幼女行为仅仅是嫖宿幼女的行为,就是被抓处罚也很轻,由此滋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对幼女的性侵犯更是危害甚大。

此外,“嫖宿幼女罪”的设立,认为这一罪名认定的前提是进行金钱交易、自愿为基础,这在事实上是承认了幼女有性承诺的能力,因为幼女只有性承诺的能力才可以进行金钱交易,这与刑法上不认可幼女具有“性承诺”能力在逻辑上是相悖的。而且,正如最高法院所解释的“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幼女因为自身的心智未成熟,不能自由决定发生性关系,就不可能是“卖淫女”,绝对不能给她们贴上这种标签。

因此嫖宿幼女罪理应废除,但仍须完善立法。“嫖宿幼女罪”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所设立的罪名,如果要废除,也不能仅凭最高法院的文件或者司法解释废除,而必须通过立法修正的形式加以废除。不过,最高法院可以在限制这一罪名的适用上有所作为,事实上,最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例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虎扑篮球: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就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范围。

再者,如果将来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应当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目前,强奸幼女的行为在《刑法》中是比照强奸成年妇女从重处罚,可以考虑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起点刑在五年以上,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杨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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