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级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级干部任职期间一起居住;一旦该高级干部离开岗位,该高级干部和配偶子女均应及时腾退,由下一任高级干部居住。”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11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对“官邸制”作出如是解释。(12月11日中新社) “探索实行官邸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短短几个字,如同吸铁石般牵动中国社会的神经,瞬间成为社会热点。所谓官邸制,简单说来就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在任期间居住的住所,官员本人对此没有产权。 长期以来,不少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由当地政府提供,但随着他在不同地区任职,在各个地区都有住房,出现了一名官员占有多套住房的现象。而且经常出现每新来一任官员,就要搞一个大院的情况,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另外,官员的住房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官员从国家手中以低价买入房产,当市场价格上涨后再卖出,其收益就成为个人资产。此背景下,《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有其重要现实意义。 然而,官邸制的实行,是否就真如一些专家所说的“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呢?笔者以为不容乐观。必须看到,官邸制的矛头是指向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问题,此语境下“以权谋房”中的“房”,有其局限性,即仅针对当地政府为领导干部提供的“合法住房”,而现实却是,一个滥用权力的官员不仅可能把国有资产性质的住房占为己有,更有可能牟取其他性质的住房,例如从开发商那获取低价房、单位自行集资建房、通过贪污受贿自购房产等。 说白了,即便官邸制能有效规避领导干部将“官邸”视为个人资产,仍难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从其他途径、领域牟取多套房子。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67套,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黄萌有84套,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更是涉及房产高达374套。我们不妨假设这些腐败官员涉及的房产腐败问题都有一套“官邸”,那么问题则是,除却官邸,其他那么多“以权谋房”,有当如何解决呢?这个问题显然不是官邸制所能药到病除的。说白了,很多以权谋房的官员,不是因为没有房住,而是总感觉房子太少,欲壑难填。 正因如此,要全面抵制以权谋房,不仅要有官邸制,还有必须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制度,例如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事实上,在官邸制推定多年的美、德、法、日、韩等国家,无一例外不具有较为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不难想象,如果中国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单兵突进的官邸制恐仍难摆脱官员以权谋房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决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应该说,这一改革思路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谋而合,也与官邸制相得益彰。当然,预期效果的取得,仍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高层的改革决心、改革力度和改革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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