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广东陆丰警方最近将服装店主刑拘。 也许这是店主和参与者事先都没想到的结果:“人肉搜索”竟能闹出人命,吞噬花季少女的生命。网络暴力竟会如此失控,让搜索的发起者也面临牢狱之灾。 如果琪琪并非偷窃者,店主将可能面临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今年9月“两高”发布的《虎扑篮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诽谤罪本是自诉案件,但“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则将被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转化为公诉案件。 即使琪琪真是偷窃者,店主也将涉嫌侮辱罪。可见,对于店主的刑责而言,琪琪是不是偷窃者只是影响罪名的因素。如此悲剧看似只是偶然的极端案例,但在偶尔中有着必然。近年来,借着正义之名,“人肉搜索”成了很多网友的一种习惯。作为一种人工参与和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新型调查方式,这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还是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的表现形式,也有不乏诸如“最美乡村女教师”这样的道德楷模因为“人肉搜索”而出名,受到公众的尊崇。 可以说,“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其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或违法的问题。但“人肉搜索”虽无原罪,甚至还带着正义初衷的光环,却在实际中常结出违法之果,这是因为“人肉搜索”和任何事物一样有着法律边界。这个边界就在于其所附带的目的和行为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规,也不能与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而在实践中,“人肉搜索”常常异化成了主观定罪的“判决书”,更是行使法外之罚的“通缉令”。一方面,“人肉搜索”所指内容往往真假难辨,如去年8月份,一组不雅照指向某县领导,但事实并非如此。另一方面,即使网友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也常常给搜索对象带来生活、工作的种种不便,也将侵害他人利益。 也许有人会质疑,人肉搜索应该认作是一种监督,何错之有?其实,如果网友只是纯粹为了监督,则应该将内容和结果仅提供给相关执法机关或违法者所在单位,这就可以看作是公民在用正当且适当方式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而将搜索内容、过程和结果进行扩散的附带行为,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监督的范围,这是在动用“私刑”,使被人肉者及其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饱受社会舆论的苛责。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衍生,现实所存在的所有法律责任都能映射到网络上。在网络资讯异常发达,虚假、违法信息满天飞的当下,每个网民都应该建立防范意识。发帖、转帖只在一瞬间,而事后的违法责任追究则可能影响终生。 舒锐(北京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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