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违法未处理而没有办成车辆年检,长沙市民黄平国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此前,黄平国的车辆年检合格,当他到车管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却被告知车辆有违法记录,必须交清罚款才能拿到合格标志。经协调无果,黄平国向当地法院递交行政诉状。(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车辆年检只须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只要车辆性能没问题,车管所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根据该规定,显然,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捆绑在一起,违法记录未处理完毕就不予年检或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车管所进行这样的捆绑,原因有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申请年检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完毕;“捆绑”式年检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并“倒逼”车主平时遵章守法。 但问题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效力明显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两者相冲突时,无疑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实际上,年检就是检验车辆性能合不合格,以防止车辆“带病上路”危害交通安全,而交通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显然与车辆的性能毫无关系,两件事一码归一码。 平心而论,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进行捆绑,以督促车主履行法律义务,这种做法有不得已的成分,同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正因为“捆绑”式车检具有合理性,它才考验着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成色究竟几何——政府部门办事,只要合情合理就够了吗?只要初衷良好、目的正当就行了吗?只要方便管理、富有效率就可为之吗?不!政府部门办事首先要合法,要严格遵循“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才是第一位的,是最高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含义。如果某件事不合法,却因貌似合理或因不得已而为之,那只能说明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成色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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