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喜羊羊赔偿的灾难性设想 儿童模仿《喜羊羊》烧伤同伴,动画剧制作方被判15%赔偿,这个判决让笔者非常吃惊。要认定一个侵权责任需要有四个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就涉及到因果关系。从广义上讲,事件万物皆有因果。比如,如果当年丘处机不路过牛家庄,那么可能就没有后来的蒙古大帝国;再比如,太平洋东岸一个美国人汤姆弄飞一只蝴蝶扇起翅膀,到了中国这边变成了一场飓风造成千亿美元的损失。这都有因果关系。可是很显然,不可能去追究汤姆的法律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有足够的必然性。 回到喜羊羊这个案子。动画片的暴力场面和孩子捆绑放火之间,有多少必然性联系?必然性要大到足以追究法律责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案件还有一个情况:根据新闻,喜羊羊剧中并没有这种直接捆绑放火烧的桥段。孩子所谓的学习喜羊羊放火烧,有很大的“创作”成分。本案法院也只是说孩子看到剧中有捆羊、煮羊情节,并非烤羊。在这种情况下,说喜羊羊剧和孩子放火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认为是非常牵强的。 我国对能上电视上电影的节目,有严格的审查制度。能上去的都是审查通过的,也就是有行政许可。那么这怎么还能说节目有过错。就算有,那也是审查的过错更大。再有就是我们的电视电影作品不分级,能上电视电影院的节目,全部都是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不管节目暴力与否。这个制度本身一再被诟病,却从来不见改革。 如果说喜羊羊公司有责任,那么审查机构有没有责任?显然有。电视台有没有责任?显然有。播出喜羊羊剧的网站有没有责任?显然也有。 这就是本文所提的灾难性后果:理论上讲,原告可以告喜羊羊公司,审查单位,所有播过喜羊羊的电视台,所有挂喜羊羊视频的网站。1月14日,一审此案的江苏省东海县法院就宣布,因在审理中发现《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作品中存在剧情怪诞离奇、渲染暴力、惊悚恐怖等情节,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动漫影视制作、播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据此,广电总局是否负有审查不严之责? 我们再把视线离开喜羊羊而放大。《西游记》的暴力镜头怎么办?《水浒传》的暴力镜头怎么办?成龙李连杰电影的暴力镜头怎么办?日本游戏的暴力镜头怎么办?美国电影《沉默的羔羊》中的吃人镜头怎么办?古希腊神话中的暴力描写怎么办……无可计数的各种影像以及文学作品等等,早已把绝大多数发生过的以及设想中的暴力都展现或描写过了,任何一种暴力都有可能在某部作品中找到对照。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东德海关曾经这样定义《米老鼠》的危害性:“……尤其会使我们的青少年脱离社会,堕入罪恶的阴谋诡计之中。” 新春之际,2014版《喜羊羊与灰太狼之飞马奇遇记》(简称《喜羊羊6》)进入院线,电影《熊出没之夺宝熊兵》与《喜羊羊6》展开票房PK,而据说《熊出没》也同样“粗俗夸张”。如果出一起事故就要去向小说电影电视剧追责,这更是灾难性的后果。法院已经这么判了。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可是如果一类事情出现两种判决,显然会挑战民众的认可程度,挑战我们对于法律严肃性的认知。 对于文化产品,创作者不妨认真一点,而司法者也不妨内敛一点。 期待二审。 网友观点: @一点风:喜羊羊公司是做了赔偿了,平息一下众怒;可是负责文化产品进口审查的人干吗去了,出事故了追究文化产品公司责任;社会风气坏了,指责文化侵蚀。你们就不能把关严一点吗?! @KellyKreuZ国立目指:重庆一个6岁小男孩从6楼高的窗台上翻落下来,当被问为什么会掉下来时,小男孩说:“有一次,奥特曼‘嗖’的一下飞下去了,我以为自己是奥特曼。”之前还叫喜羊羊赔偿呢,这次你有本事叫奥特曼赔去啊! @云中火鹤:上次是喜羊羊,这次是奥特曼。请问一下需要向日本制作公司要赔偿费么?毕竟上次火烧喜羊羊可是跟制作方要了一大笔赔偿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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