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虎扑篮球:|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警惕“训诫”沦为变相非法拘禁

2014-02-14 07:11? 张贵峰?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被网友质疑为“新型劳教所”。记者查询发现,河南多地均建有类似的“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2月13日《新京报》)

所谓“训诫”,无论从其文字本意,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显然都只是一种“警戒”性质,主要以“训导、告诫”等言语方式为载体实施的管理措施。如依据《信访条例》,“违反信访条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也就是说,“训诫”其实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法定正式行政处罚措施,也并不具有正式行政处罚那样的“强制惩罚”性质,而仅仅是“劝阻、批评和教育”的一个相应延伸和强化。

这种背景下,河南多地以“训诫”为名,大张旗鼓地兴建专门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强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无疑明显缺乏应有的合理合法性,不仅显得于法无据,而且涉嫌执法违法。一方面,这种所谓“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机构设置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这样专司“训诫”的机构。

另一方面,更严重的是,“24小时不间断”的“训诫”方式,不仅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明显有违“训诫”的本意,而且也无形中将“训诫”异化为一种事实上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功能的行政处罚,涉嫌侵犯上访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据当地一位曾被“训诫”的访民介绍,其进训诫中心前“未看到任何拘留批捕的手续”,“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在训诫所的5天里,“不定时接受来自社会各个不同领域里的人的思想教育和训诫”。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访民不仅被强制“与外界隔绝”,且时间长达5天,这显然早已不是什么“训诫”,而是地道的非法滥权拘禁。按照《信访条例》,“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而言,在这里,真正更应被“训诫”、警戒的,其实并非所谓的“非正常上访”访民,而是当地实施非法训诫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自身,——不仅要及时训诫、制止这种非法的“24小时不间断训诫”做法,也要进一步追究背后侵犯访民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确实是违法的“非正常上访”,相关管理部门并非不可以采取包括训诫、拘留在内的各种执法措施,但是这样的执法措施,显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谨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政府行为界限和“权力笼子”,确保“训诫是训诫,拘留是拘留”,而不是假借“训诫”之名而行“变相拘禁”之实。

□ 张贵峰(湖北荆门 职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虎扑篮球: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