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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VS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4-02-14 14:57? 徐尼基?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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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消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月14日北京青年报)

无处不在的霸王条款。银行业、保险业、邮政业、电信业、水电气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各行各业,霸王条款随处可见,在垄断行业特别明显,饱受诟病。对此,消费者是“无可奈何花落去”,商家是“优哉游哉任逍遥”。

霸王条款缘何满天飞。首先,能够设置霸王条款的项目,那都是消费者的必要消费项目,水电气不用行吗,不去银行行吗,电话不打行吗,没有吃喝拉撒行吗?其次,能够提供这些服务的机构,掌握了大量优势资源,缺少竞争对手,是行业巨头,处于“唯我独尊”、“一家独大”的霸主地位;再次,消费的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欺诈、隐瞒、虚晃、利诱,各种手段充斥,导致消费者迷迷糊糊,是是而非,不知所以。最后,法律条款的不健全,监督的真空,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骨头上被刮油,也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霸王条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官格格不入。社会是由各行各业,由你我他共同组成,我们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制,这是社会的价值取向。人为设置的霸王条款给自由设置了门槛,让平等看上去很美,看不到公正的身影,法制失去应有之义。不择手段,追求利益至上,让中华传统文化中倡导的诚信、友善荡之无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空话套话,只有着眼问题,找准载体,从细微处着手,解决群众身边反映突出的问题。与其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问题解决了,正义得到了伸张,丑恶得到了严惩,美善得到了褒奖,善恶美丑得到了区分,群众看到了效果,人心思善,人心向好,社会风气自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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