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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事件失职者理应受法律制裁

2014-02-17 09:10? 杨  涛?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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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部分娱乐服务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等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及幕后“保护伞”,并派出督导组赶赴广东指导督办案件查处、问题整治和责任追究工作。同时,建议广东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东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民警的责任。

东莞卖淫嫖娼等问题被媒体曝光后,有关方面的确雷厉风行地进行处置,一方面,加大了对酒店等卖淫嫖娼场所和涉案人的查处;另一方面,对相关官员进行了问责。

然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不仅仅包括行政、纪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那他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为承担了行政责任而免除刑事责任。事实上,如果真的认真深究,恐怕有相当一部分官员和公职人员难逃刑事责任。

首先是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东莞部分娱乐服务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等问题由来已久,部分地方已经是公开化了,东莞市公安局和一些镇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分管治安的领导以及相关地方的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坐视不管,致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成灾,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罪。

其次,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东莞公安机关有关官员和民警明知部分娱乐服务场所存在卖淫嫖娼,仍然为这些场所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帮助他们逃避公权力的打击,那他们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他们在充当“保护伞”的同时还收受了贿赂,那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两个罪名,要数罪并罚。

再次,有些官员或者民警甚至可能是自己暗中经营或者参股经营酒店等卖淫嫖娼的场所,那么,他们可能还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与其他经营色情场所的老板一样要受到追究。

所以,广东省及东莞市的纪检、检察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不仅要追究相关官员和公职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也要深究法律责任,不仅要追究目前已经免职的人员的责任,也要深挖躲在幕后的更隐蔽、更高层次官员的责任。

杨涛(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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