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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费公报”应以贪污论处

2014-02-26 15:10? 浦江潮?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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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50起,罚款合计5050元,扣分共计177分。他将罚款在县公安局财务报支,扣分在交警大队消除。九江市纪委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违章罚款,同时将交通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抛开其他问题不谈,单论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这已不只是违纪问题。按照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对照法律规定,彭新球本该自己掏钱支付5050元罚款,却动用公款为其违法行为埋单,显然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这种行为与将公款装进个人腰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理当以此罪论处,岂能党纪处分便了事?当地纪委应在给予彭新球党纪处分后,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