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的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同时对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虐待罪在刑法上为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自诉案件需要本人提供有力证据。而事实上,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收集证据、保存证据、提供证据——即便是一个弱势的成年人,如老人等,也未必能做好这一点。 黄尔梅委员提出虐待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是一条很好的建议。在被虐待者无力自救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诉处置虐待行为,有利于更全面更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公诉的含义还可以丰富一点,不仅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公诉优先于自诉原则,还可以赋予公检法机关对虐待案件有优先介入的权力。例如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成员间虐待行为的干预。在接到受害人、邻居等报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 此外,还有必要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面对举证能力不足的受害人自诉,法院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借助专业力量收集证据,待检察机关认定受害人确实受到不法侵害后,可将自诉转为公诉,从而避免因自诉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纵容犯罪现象。(福建日报) ——湖北·邓昌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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