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疯子”能否及时收治,就必须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政府扶助和社会保障体系。 近年来,“武疯子”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在河南信阳,一名叫朱开志的精神病人手持铁锹,残忍杀害了村内3位老人。而据记者调查,两年来,朱开志共有7次持凶器砍杀伤人的记录。其监护人和受害人多达5次报案,最终还是发生了致死3人的重大恶性案件。 作为精神病人的“武疯子”,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用对其行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表示,“武疯子”伤人就与警方无关了。明知辖区内有高度危险的“武疯子”却无所作为,甚至在群众多次报案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警方难辞其咎。 依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精神卫生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当然,警方可能会以“武疯子”监护人或近亲属才是第一位的责任人,来作为抗辩的理由。在法律条文中,对“武疯子”伤人负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之责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也的确排在警方的前面。 但问题恰恰在于,并不是所有“武疯子”的近亲属都有条件、有能力将家中的病人送医治疗。现实生活中,不少应送医而未送的重症精神病人事实上已被他的家人放弃了——表面上看,这是因为家庭无法承担精神病人庞大的医疗费用,深层的追问还在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重症精神病人严重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对这些人放弃治疗又不严加看管,那就相当于一颗颗“不定时炸弹”。跳出个案看“武疯子”问题,这早已不是单一的个人疾病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而是亟待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 《精神卫生法》曾引发舆论广泛热议,不过,对应收治而未收治的“武疯子”问题明显被淡化了。“武疯子”能否及时收治,就必须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政府扶助和社会保障体系。 但现实中的最大障碍恰恰就在于中央、地方、社会和患者家属之间对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责权利分配。《精神卫生法》只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这里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在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现实之下,地方政府对此不愿投入或不愿足额投入,成为常态。可见,有了原则性的立法还远远不够。完善对法律执行的监督体系,与完善对“武疯子”的服务监控体系同等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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