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辫子”执法,说到底还是因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淡薄、程序理念缺失,如此选择性执法,难换来稳定局面。 如今,河南访民到黄河迎宾馆“告状”,面对的不仅是一些地方政府派出的一支截访大军,还可能是一张警方开具的《拘留决定书》。近日,开封市民江帆欲到中央巡视组河南驻地反映问题时,被开封警方半路截回。尽管河南省职工医院建议血压过高、患有乳腺癌的江帆留院治疗,但警方还是用一份4年前的《处罚决定书》将其拘留9日。 我们丝毫不怀疑,开封警方手中那张《拘留决定书》的货真价实,却也不禁暗暗“佩服”,为了防范和控制一个不听话的“上访专业户”,有关部门的思虑之远、考量之周。此举既堂而皇之地限制了访民的人身自由,又达到了在非常时期为中央巡视组“清场”、消除不和谐杂音的目的,着实是一箭双雕之策。 不过,这种非常做法也难免受到公众的非议。事发之后,就有律师毫不客气地讥讽道,这是典型的“抓辫子”执法。何谓“抓辫子”,就是执法机关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为把柄,一旦需要便拿出来“兑现”,防患于未然。既然“辫子”被公安机关“暗暗”抓着,当事人就如同头顶上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担心随时可能掉下来,故而惶惶不可终日,更加老实听话。 只不过,“辫子”拖在脑后,自己往往看不大清楚。清亡之后,大儒辜鸿铭在北大校园教书,台下的学生纷纷讥笑他脑袋后的那根辫子。辜鸿铭不急不恼地说:“我头上的辫子是有形的,你们心中的辫子是无形的。”此言一出,教室顿时鸦雀无声。回到“抓辫子”执法,当地公安机关在揪住当事人“辫子”,不无得意之时,却也不曾想到,自己的“大辫子”也会随之露出来。 揣着《拘留决定书》,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这就是一根明晃晃的“辫子”。4年前就开出了这份严厉的拘留决定书,4年后的医院病床上都能将当事人拘留,负有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为何当初不立即执行、拖延至今?作为一个上访者,江帆经常出现在一些机关门前,可没有销声匿迹,无法找寻。试问,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属不属于违法,是不是失职与渎职? 其实,真正的“辫子”还在执法机关“心中”。权力如同一匹横冲直撞的脱缰野马,触碰和践踏民众的合法权利,说到底还是因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淡薄、程序理念缺失,如此选择性执法,难换来稳定局面。只有下决心剪除这根“辫子”,权力才能“甘愿入笼”,真正为民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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