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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死公司担责”值得商榷

2014-05-14 09:29? 傅达林?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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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需在规则的理解上融入公共价值的判断,展开进一步的辩证逻辑推理,就不难作出更加令人信服的裁判了。广州一“粉友”长期吸毒,应聘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一个月后,因吸毒致死。家属认为公司不能袖手旁观,应该赔偿一定的抚恤金。法院判决公司需向被告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救济金共计8万余元。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语境下,这无疑是份值得商榷的司法裁判。】

法院判决的根据来自《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其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这一条文的理解上,法院认为并没有规定排除的情形,职工吸毒过量死亡也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范围,所以仍然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上述司法推理符合形式逻辑,体现出对规则条文的机械化理解和适用。作为利益纠纷的裁判者,司法不光需要形式逻辑,更需要辩证逻辑,因为司法裁判需要融入价值的综合考虑,推理的过程要辩证地分析,才能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职工死亡原因是吸毒过量,而吸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乃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职工因为自己违法行为致死,公司还要为此承担责任,这便造成价值的混乱。照此推理很容易得出一个更加令人无法容忍的结论,那便是职员即便违法行凶致死,公司也要为死者埋单,岂非鼓励职员去为非作歹?

这起案件让人联想到去年澳大利亚的一桩奇案,一名女公务员出差期间在一家旅馆行房事时被灯具砸伤,应否享受工伤待遇。澳最高法院终审裁定不算工伤,政府无需赔偿。澳大利亚就业部长埃里克·阿贝茨事后评价说,法院终审裁决是“常识的胜利”,否则会把工伤的概念变得“轻浮”。我们不难看到司法在捍卫公共价值上的鲜明立场。相比而言,本案法院的判决采取机械的形式逻辑,虽说有助于强化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却混淆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与违法行为的价值判断,其结果无疑是违背了常识,让劳动者权益变得“轻浮”。

其实该案的司法处理并不难,因为法院面对的是广东省原劳动厅1997年发布的文件,在规范层级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对司法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法律法规。而且就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看,也很难得出违法犯罪致死亦享受待遇的解释。法官只需在规则的理解上融入公共价值的判断,展开进一步的辩证逻辑推理,就不难作出更加令人信服的裁判了。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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