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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普获轻判值得深思

2014-05-16 07:25? 朱永华?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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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13日开庭审理长寿区3名公安民警涉刑讯逼供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洪波、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据5月14日《北京晨报》)。

犯刑讯逼供罪,致人重伤,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这样的判决措辞,在法院对刑讯逼供罪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是“不约而同”,重庆这三名警察,在重庆打黑对“犯罪嫌疑人”吕剑的审讯过程中,由苟洪波授意,指使但波、郑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讯方式逼取吕某口供,手段残忍程度令人发指,致使吕剑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更明确: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而易见,法院对三名警察刑讯逼供罪的判决,是依照这一法律在“最低档”线之下,又做了缓刑,没有一人因此受到“实刑”判决。如果就个案而言,似乎看不出有何问题,但回顾这几年各地法院审理判决的多起刑讯逼供案件,就不难发现,刑讯逼供罪获轻判,显然已经成了司法机关各自“心照不宣”的一种“规则”,不但适用“三年以下”居多,适用缓刑更是比比皆是,而且轻判的理由也惊人的相似,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获得被害人谅解。如2007年9月,湖南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两名警察,误抓村民秦三仔,在对其实施3次吊打之后,死在该县刑警大队,两名警察被以刑讯逼供罪起诉到法院,全部被做出缓刑判决,在媒体广泛质疑和当地检察院抗诉后,被发回一审法院再审,最终判决与先前相差无几,依然是一人被判缓刑,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由公安部高度关注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安分局干警刑讯逼供致死案,钮东升、徐松山、甄卫民、宋广洲四名民警在抓获一名传销犯罪嫌疑人后刑讯致死,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四人均被判处缓刑。而轻判的理由同样是四人在侦查期间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消除社会影响等等。构成犯罪的从轻判决,由于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几乎都是在极其隐秘的特殊场所进行,被害人常常难以掌握有效质证,其单方面控告刑讯逼供的行为,更往往是不了了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赵作海、佘祥林、张氏叔侄等冤案,被害人自述遭受到非人的刑讯逼供,但至今没有一位办案人员因此受到法律追究。

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刑讯逼供罪获得轻判的主要因由,但如果稍微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三种轻判理由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而言显然有些“不靠谱”,作为办案警察,不仅在地方司法系统内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更熟知能减轻法律处罚的各种因由,而有权认定“自首”及“如实供述罪行”,本身就出自刑讯逼供者所在单位甚至曾经的领导和同事,至于“取得被害人谅解”更经不起推敲,警察出现刑讯逼供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直接影响所在司法机关的形象乃至领导层的仕途,在“袒护”不了的情况下,所在单位领导往往会亲自出面安抚被害人极其家属,甚至不惜动用公款做高额赔偿,在“软硬兼施”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属为求得后续生活的平稳不能不作出妥协乃至“谅解”,在秦三仔被刑讯逼供致死一案中,面对公众质疑,连办案检察官都公开承认“该案人情因素干扰太大,导致办案时不尽如人意”。

刑讯逼供是现代司法不能容忍的一颗毒瘤,是制造和催生冤假错案的温床,被国内公众所熟知的每一期冤假错案中,几乎都是刑讯逼供结出的恶果,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尽管法规制度对刑讯逼供行为多有防范,但依然制止不住刑讯逼供的“功利冲动”,究其原因,不外乎就是行为隐秘,违法成本太低,与通过刑讯逼供“破案”给自己和部门所带来的荣誉利益相比,更是微不足道,以至于某些刑讯逼供不仅更隐秘,手段也更加残忍。日前,蒙冤入狱8年的贵州毕节农民张光祥,一审判处死缓,经三次上诉,最终无罪释放,在接受央视《面对面》记者采访谈及承认“犯罪”过程时,“我当时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这句话,被很多媒体解读为“最悲怆的追问”。尽管如此,那些曾经对其实施残酷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不仅没有一人被追责,不少还因“破案有功”获得提拔。

表面上看,实施刑讯逼供属于办案人员的“个人行为”,实质上整个办案机关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也是检察官为什么承认“干扰太大”和刑讯逼供罪被普遍轻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从一些报道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被告人往往当庭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无论是法庭还是公诉方,往往对这样的指控不置可否,而办案机关干脆予以否认,这种“微妙”的配合更折射出,刑讯逼供不仅在办案过程中还很有“市场”,彻底消除这一毒瘤显然还有待时日。

刑讯逼供普获轻判,不但折射出我们司法理念与现代司法文明还有差距,更折射出法治进步的艰难,从某个方面也映射出在一些司法人员的思想意识中,还没有真正把“重口供轻证据”这一违背科学办案的“陋习”清除掉,轻判刑讯逼供犯罪,形不成强大的震慑力,犯罪成本过低,只能导致甚至纵容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一天不除,冤假错案就不可能一天真正消失,更值得品味的是,只要刑讯逼供存在,任何人都可能会成为第二个赵作海或张光祥,当然更包括刑讯逼供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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