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名为“平顶山两岁草莓”的微博备受关注。博主田女士称,女儿“小草莓”两岁多时在幼儿园遭性侵,被告一审以猥亵罪获刑四年半。田女士认为量刑过轻,且称未得到民事赔偿。同时,这位单亲妈妈在微博中针对本案发出了三个疑问:猥亵罪是否属罪名不当?幼儿园是不是公共场所?为什么没有民事赔偿? 一位单亲妈妈,将自己女儿的难以启齿的遭遇公之于众,以求女儿得到帮助,这坚决的三问无疑藏着深深的心酸与无奈。我们期待“小草莓”的身心能得到痊愈,正义得到伸张。但面对性质恶劣的性侵女童案件,帮助与保护不能止于个案,对相关问题的追问也不能止于这“三问”。 就本案一审判决而言,田女士认为猥亵罪量刑过轻,其坚持自己女儿遭到了强奸。虎扑篮球:这一点,有法律界人士以临界点的概念做出专业解读——如果事实真如“小草莓”所述,应该定为强奸罪。对于一个被性侵长达一年之久的小女孩来说,她所受到的伤害,极有可能成为伴随一生的阴影,是“强奸”还是“猥亵”,对她身心造成的伤害难道能量化出一个高下吗? 如果二审依然没有认定被告人王延枝存在强奸行为,或者没有认定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我们显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小草莓”比那些遭到强奸的幼女受到的伤害要轻。然而,对于被告人来说,猥亵的“好处”却显而易见——根据一审判决,王延枝最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 所以,不管是强奸还是猥亵,对幼女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难以估量和比较的,但是作案人需付出的代价却异常悬殊。由此,我们要追问: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从震慑犯罪的角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伤害的认定、量刑等细节上,是否有改进的空间?毕竟同样的伤害,必然要适配同样的代价。 回到本案,梳理诉讼的过程,也能发现一些明显的疑点。有媒体披露,田女士称办案警察一共换了三批人,“发现新证据,总找不到人反映,警方也没有就虎扑篮球:强奸的问题展开侦查”。 有法律界人士也发现,田女士母女因为没钱而申请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师,与被告方之一的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所,甚至到了二审阶段还如此,“这明显不妥。” 可以说,侦查的过程就存在疏忽,而诉讼过程存在违法违规却没有被制止,这些细节明显都对被告人有利。联想起该幼儿园作为无证幼儿园依然能营业,人们有理由追问:园长夫妇是不是确实有什么“能量”,找到了“保护伞”在暗中袒护?这样充满疑点的过程,事关司法公正,需要相关部门跟进和彻查,并及时回应网民的疑问与关切。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处细节非常值得社会重视,就是早在“小草莓”刚入园不久,就发生了性侵行为。然而,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这不禁让人想起其他一些性侵幼女案中,都是相关当事人羞于启齿,没有及时报警,反而遭到了更大的伤害。 有鉴于此,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让事先震慑与事后惩罚同样重要,提高作案者的犯罪成本,无论是否在“公共场合”。同时,也应该通过宣传增强孩子和家长的维权意识,当受到类似性侵的伤害时,忍让只会换来更大的伤害,只有及时报警,才能把伤害停止在最低。 |
相关阅读:
- [ 05-16]应重视“草莓”妈妈的质疑
- [ 05-16]“小草莓”性侵案有量刑偏轻之嫌
- [ 03-21]“冠军摇篮”的性丑闻警示
- [ 03-21]名校何以变成性侵摇篮?
- [ 03-17]校方应对“性侵”不能一辞了之
- [ 01-10]村民为何“敌视”遭性侵的留守女童?
- [ 01-09]女童遭多人性侵何以反被村民歧视
- [ 01-09]留守“小红帽”难逃满村“狼爷爷”魔爪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