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通过对北京、河北、江苏等省市政府公共采购所做的专项采访披露,眼下政府公共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暗箱操作、垄断操作、串通操作、逆身选择的情形仍然十分突出,部分采购项目的回扣高达四成,若再不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公共采购活动极有可能再次成为腐败盛行的重灾区。(7月3日《经济参考报》) 政府公共采购已达每年约2万亿元的规模,随着更多财政资金向民生领域之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倾斜,这一采购规模的总盘子还将持续增大。政府采购腐败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露头,为早防、早打、早遏制,国家于2003年颁行《政府采购法》,以图给公共采购套上法制的笼头。可由于1995年颁行的《政府预算法》实在太软、太粗,外加广义的预算公开监督始终难以真正实施,令《政府采购法》对公共采购合规操作的依法监管长期流于形式。从面上的情形看,一直要到2008年以后尤其是最近两三年间,由于互联网、新媒体、自媒体对公共采购腐败初步形成了相当程度的“揭露曝光型监督”,各地开始建立专门的政府公共采购招投标平台,情况才总体略显改观。 就现状计,凡已建立相应招投标平台的地方,只要是动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公共采购,由于采购者和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彼此分开的,采购过程所导致的“跑、冒、滴、漏、贪、腐”之情形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收敛。因“独立支付”增加了一道“审核质疑”环节,类似于某些项目回扣高达四成的案例已不是普遍现象。以上海为例,不光行政部门,各级公办学校、事业单位、大小国企的具体采购行为,不论所动用资金额度多少,都得纳入市、区两级公共采购平台进行公开且相对透明的操作,采购方与供应方之间“联手营私”的空间已明显得到压缩。不仅如此,在上海等地,许多私营单位的采购也已主动借道政府采购平台进行。这说明,有了专门的采购平台,相应的反腐败效果已有所呈现。 就事论事,当下的突出问题还有两个:一是全国县以上政府采购平台尤其是县一级平台尚未全部建立起来,有些已建成的平台,日常运作也极不规范,遏制采购腐败之“硬件”尚有大量空白点要赶紧加以覆盖;二是目前公共采购的资金来源较“杂”,除了预算资金,还包括部门截留资金、小金库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收费资金和行政罚没款资金。而这些资金在相当多的地方,尤其是市、县、乡(镇、街)三级,远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盘子,为公共采购腐败制造了极大的运作空间和监管难度。平台短缺的事假以时日还好办,眼下最难办的是对各类“体外循环资金“的监管。这就有待《预算法》尽快作出“刚性修订”和“高温淬火”。 由于《预算法(修正案)》已难产数年——作为治标应急之策,目前有可做的,就是通过尽快普及公共采购平台来压缩腐败空间。 鲁宁(媒体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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