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义网报道,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近期将测试运行,下半年将全面部署使用,届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将通过该统一的平台,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等事项。 事实上,最高检通过“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加强了“键对键”的沟通。据《检察日报》23日报道,在最高检一天前召开的部分中央新闻网站、商业网站负责人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要求,要强化与人民群众“面对面”的交往联系。而据22日报道,最高检官微4个月之内,点名公布16件由其立案侦查的大要案信息,同时发布各地检察机关一段时期以来查办重大案件情况,打破只做不说惯例。 我们以前所讲的“政府信息公开”,狭义上仅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政策及法规信息。由于“立法是一种公开活动”,法律一公布实施就已经推定为“信息公开”,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法”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及审判机关的法院,他们的活动信息是否公开,并没有强制包括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要不要公开、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公开,全由检察院和法院自主决定,检察院和法院的信息公开努力,是一种主体责任行为。 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已经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网及政府公报及各类行政管理信息有关的统一登记和查询系统的建设,公开程度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近两年以来,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查询上网系统已经建成,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也在大力推进办案程序公开、案件执行公开等方面也在大力推进,法院系统也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济南中院的官方微博,甚至全程同步发布审案信息。可以这么说,行政、司法及立法这三个部门的信息公开,已经达到了常态化并升级换代的高层次水平。 法律监督部门检察院在“信息公开”常态化建设方面,比较于立法、行政、法院等部门,稍显“落后”,然而,近段以来的各种努力表明,检察院系统正在积极发挥“主体责任意识”,迎头赶上其他部门的节奏。检察院系统的努力,令我们的信息公开达到了“全方位”的水平。不过,由于部门工作的性质不同,检察工作有其特殊性,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到移送起诉等环节上,有些涉及影响定案舆论的信息和内容,并不宜在呈堂于法院之前全面公开,一些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敏感信息的也不是越公开越好。不过,在法律容许的界线之内,当然应达到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关乎民众的知情权,关乎社会正义,也直接决定着民众和舆论监督权的落实水平。全方位铺开信息公开,让每一角落都充满阳光,这是我们的防腐反腐的重要制度基础工程。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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