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真理还在穿鞋,谣言已走遍天下”。信息时代,谣言给人们带来的挑战与日俱增,对此,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管。正因如此,网信办发言人在回应“微信十条”时指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 什么是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谣言的历史十分悠久,而在新媒体时代,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又获得了新的“翅膀”,其传播力和破坏力也呈几何级增长。近年来,从抢盐风波,到地震谣言,再到艾滋病女事件,谣言所及,不断侵犯着他人的权利名誉、破坏着社会的公共秩序。因此,对谣言的否定态度,体现着一个公民的基本理性,捍卫着一个社会的起码底线。其间贯穿的一条逻辑则是,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换句话说,言论应当自由,谣言不能自由。 有些人认为,言论自由包含着说错话的自由,宽容谣言就是保护说话权利,而惩治谣言就是遏制言论自由。这样的观点似是而非。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是人们在意见表达方面的自由,其法理基础是宽容主观好恶、承认观点多元。正如任何自由都有边界一样,言论自由也不例外。保护“说错话”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放纵故意造谣。说错话与造谣言,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过一句名言:绝不会保护任何人在戏院中诳呼起火引起恐慌的自由。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言论自由,会包括造谣的自由。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上,谣言终究会不攻自破,因此要粉碎谣言,最好奉行不干涉主义,让谣言自生自灭。且不说“三人成虎”的道理,即便是谣言真的消除了,是非对错就不要了吗?现实损害就不存在了吗?2011年2月10日,江苏省响水县谣言称,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以“言论自由”为名,行践踏他人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之实,这才是对自由真正的破坏。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在对待谣言的问题上态度鲜明。德国出台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等法律指出,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英国《2003年通信法案》明文规定,在网上发布自己知道是虚假的信息就可能构成犯罪;美国通过《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等百余项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传播加以规范,为追究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治理网络谣言并不是压制言论自由,也绝非要扼杀批评的声音。正如国家的公权力不能滥用一样,个人的权利行使同样有着一定的边界,网络世界的言行依然受道德、法律等行为规则的约束。如果一个人行使自由不受约束,他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如果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他人也可以同样行使这种自由。简单地把“言论自由”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甚至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造谣自由,这种滥用民主权利的后果,必然是谁都难以有真正的自由。 正所谓“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自由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每一个公民,不仅要懂得自己有自由,还要明确别人有着和自己一样的自由。惟其如此,我们的自由才能“交相利”而非“交相害”,言论自由才能真正增进公民福祉、推动社会进步。 |
相关阅读:
- [ 07-22]云南警方“跨省调查一年前微博”不为过
- [ 06-19]媒体记者的正当批评不可能被禁
- [ 02-19]林森浩死刑无关研究生身份
- [ 09-12]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
- [ 09-10]两高司法解释,利剑高悬只为保护公民权益
- [ 07-01]不爱狗者的言论自由需要尊重
- [ 04-01]污言秽语和言论自由无关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