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2014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环保法》为抓手,加紧制度创新,推动国家绿色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9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 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修订案,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其中,环保部门被赋予了更多权限,比如,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可从一事不二罚到污染按日计罚、罚款上不封顶等严厉措施;再如,新法专章还明确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虽然法律出台了,但如果地方政府执行不到位该怎么办?这种顾虑不无根据。过去一些地方“唯GDP”发展方式,使我们至今仍在偿还“生态环境欠账”。因此,要保障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环保职责,不仅要靠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自律行为,而且要对有关环境的地方政府行为予以制度规范,保障环保履职有效执行。 笔者以为,要保证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依新法履职,首先,应规制一些地方官员干预执法、保护污染企业的行为,配套建立环保履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常态化制度机制,将企业行为和政府以及环保部门的行政作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使个别地方官员想干预环保执法,也要考虑所需承担的社会风险,如此一来,环保履职的相应措施就能得到真正有效落实。 其次,应规制地方政府的规划行为,通过建立与新法相配套的地方规划环评法律规范,用法律为地方政府规划行为设立行为准则,保障对可能给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规划作决策时,能够依据环境与生态客观规律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比如,邀请各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益组织代表以适当方式参与规划环评,并充分表达意见,以制度来防止规划决策时的“一言堂”。再如,地方政府可设立由非官方人士组成的环境咨询委员会,让委员会成员列席政府有关规划会议,把规划环评的群众参与常设化、组织化,使民意获得及时表达。 第三,应规制地方政府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配套新法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审批操作流程,形成审批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比如,建立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程序,为民众和有关利益方表达意见提供可靠的渠道和程序的保障。同时,应规制环保执法行为,以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解决乱作为和懈怠问题。比如,通过创立以行政诉讼为后盾的地方政府环保履职督促制度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并规定非营利组织有权向法院对期限内地方政府没有依法作为的情况,可提起行政诉讼等。进一步强化法律问责和行政问责,形成对有关环境的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制度。 当前,解决水、空气、土壤污染等环保问题已经成为重中之重,环保部将政策环评、规划环评等九个题目列入研讨课题,既让我们看到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预研预判和应对策略研究的务实举措,也让我们见到环保政策法制工作的探索创新。笔者相信,旨在落实环保履职的理论升华,必能在强化环保部门有法可依、依法执法的实践中更好发挥指导功效,形成以制度规范约束有关环境的地方政府行为,切实保障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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