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地方层面到底有多少个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协调机构”过多、过滥,令人瞠目的数据背后,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淡漠。(10月22日新华社) 馒头办、西瓜办、足疗办……这些年的各种“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其名称的确是“没有最惊人只有更惊人”。很多“协调机构”的诞生,一开始的确有着良善初衷,如集合各部门的力量,化解“九龙治水”的尴尬,让事情办起来更有效率、推进起来更加迅速。 但遗憾的是,有些事情只是“看上去很美”而已,众多“协调机构”,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的确是弊端重重的。一则,“一把手”身兼数职,根本无暇顾及问题的解决;二则,不少“协调机构”成为“空壳机构”、“纸面机构”,一年到头,未必能解决一个问题;三则,更令人愤怒的是,一些机构还经常发布“红头文件”,并借此创收,这完全背离了制度设置的初衷;四则,一些重大事件面前成立的领导小组,往往有沦为“替罪羊”的嫌疑。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领导小组”、“协调小组”饱受质疑与非议。一旦这些“小组”无法完成其良善初衷,“被撤销”则是一种必然的结果。遗憾的是,一边是削减的领导小组,另一边则是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的“领导小组”,这显然不是公众期待看到的结局。给“协调小组”瘦身如同割韭菜一般,便需拷问制度设置本身了。 自然,这般说法,并非说“协调机构”一无是处,只是说,如果各部门依法行政、责任划分清晰、责任落实到位,又何须成立这种临时的“小组”呢?更何况,这些临时成立的小组有没有行政权本身,也是存疑的。 因而,协调机构“瘦身”,还需依法行政“增肥”。可以说,只有一切的问题、事情,都回归到制度化、法律化的路径求解了,“协调小组”才没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了。而即便不得不设立“领导小组”,也应交由人大授权,同时,与之配套的论证程序、监督程序等,也是不可或缺的。 □ 龙敏飞(云南 自由职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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