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一名女童近日被火烧伤,逾40万元善款不断涌入医院账户。然而医院突然通知,要求后续捐款者把钱直接捐给市慈善总会;家属对此却不知情。这一通知迅速引发关注,有人甚至怀疑其中有猫腻。 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接受捐赠的行为予以规范,但对其前提性行为——公开劝募行为没有规范,尤其是针对非公益性的募捐应该由什么机构管理,怎样处置,还没有专门的募捐法对其规定。当爱心捐赠远超出了救助所需,而善款管理缺少法定依据,怎么处理都难止争议。 半路杀出的慈善会,如果是再承担捐赠的渠道作用,显然是“迟来的爱”,显得可有可无;如果扮演监管的角色,又于法无据,从而显得尤其尴尬。个案不仅折射出慈善立法滞后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慈善第三机构培育滞后的问题,社会慈善爱心缺少常态、规范的连接通道,不得不在临事时另辟蹊径,尽管有用,但同样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风险。从长远来看,慈善终究需要全面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按照社会分工的规律,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厘清各方权利与义务,用最优的配置,架设更高效的运行通道。期待慈善立法加快步伐。(福建日报) ——湖北·房清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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