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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民告官胜诉率偏低

2014-11-06 09:06:45?史洪举?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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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难告赢’,到底是民‘不懂法、不会告’,还是法院‘被干预’?”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请有关专家就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接受记者采访。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11月5日《大河报》)

民告官胜诉率偏低,也即老百姓告政府,输多赢少,特别是从十年前被告败诉率30%到近年来的10%以下的尴尬现状,定然激起公众的愤慨情绪,民告官,果真如此难吗?笔者认为,还是应客观和理性看待民告官胜诉率偏低这一事实。

民告官胜诉率偏低,固然不排除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机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可能。

但需要明确的是,整体上胜诉率的高低说明不了问题,也无什么规律性可言。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秉公裁判,民告官胜诉率低,没有什么好说的。在欠缺具体个案中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前提下,仅以民告官整体胜诉率偏低就推出司法不公的做法欠缺逻辑支持。

以笔者之见,目前民告官胜诉率偏低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其一,目前的行政诉讼撤诉率较高,很多案件一旦以行政诉讼形式进入法院,未待作出正式判决,行政机关就可能在法官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谅解,双方各退一步,原告以撤诉告终。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告的起诉本身就不能得到支持,经过法官释明后,主动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文书并撤诉。第三种情况,行政机关存在败诉可能,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主动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达到维护权益目的,申请撤诉。

其二,一些地方存在行政协调的现象,这种情况最应引起重视。即原告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后,法院暂不予立案,由法官口头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原告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协商和解。如达成和解,则原告将诉状撤回(不属于行政诉讼上的撤诉),如双方分歧较大,则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动员撤诉和行政协调存在“偏袒”行政机关的嫌疑,怕行政机关败诉后丢了面子。但反过来说,协调就是双方都要让步,如果没有撤诉和协调,原告就一定能胜诉吗?

其三,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绝大多数行政行为能够依法依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对这些没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当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了。

撤诉与协调消解了本应进入判决程序的大部分民告官案件。剩下的,都是双方互不相让,坚决打官司打到底的行政诉讼,很难说原告的胜诉率偏低就是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结果。因为,双方的坚持,可能是原告固守自己的想法,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完全合法,经得起审判程序的检验。

而且,还应明白一个道理,诉讼中,并非原告的诉求就一定能够得到支持。当事人能否胜诉,要看其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要看其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不能仅凭一方的胜诉率高低来作出司法不公的论断。

再者,如果说民告官原告胜诉率是法院偏袒行政机关的结果,是司法不公,法治不彰的典型体现。那么如果原告胜诉率偏高,被告胜诉率偏低,是否也可以说明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较差,行政行为经不起法律的检验。要是以此来论断,忽视法律和证据的作用,不管行政机关是否败诉,都于建设法治社会无益,这种论调未免有失偏颇。

民告官,不能只盯着胜诉率不放,而忽视了其他关键因素。比如,是否做到了有案必立,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和解而非“和稀泥”式的“各打五十大板”。再如,是否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促使败诉的行政机关尽快依法履行义务,这恐怕是比胜诉率偏低更有意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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