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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平冤:从个案正义到制度正义

2014-12-16 07:45:25?北青报特约评论员?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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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助制度正义去促进普遍正义,这一工作虽有难度,但也应勇敢面对。清理旧账,是为更好地前行。有错必纠之后,方能心无牵绊地给民众一个确定性的答案:制度正义已然可期。】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虎扑篮球: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当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说出那句“对不起”时,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已超过了18个年头。非当事人纵然无法体会一位冤案苦主在含冤离世时的悲愤,非当事人也无法体会冤案苦主的近亲属在18年中是如何怀抱些微希望之光坚守至今。平冤纠错为呼格吉勒图案画上了一个句号,但这一迟来的正义远不是终点。

于个案正义上,追责与索赔都是应然的选项。于制度正义上,反思与落实才是预防下一个呼格吉勒图的必需。反思呼格吉勒图案,首在反思错案的发现机制。如果没有疑似真凶赵志红的落网,呼格吉勒图案的最大可能,仍是尘封在日渐发黄的司法档案里,并渐渐被遗忘。

而回顾1979年以来曾在公共舆论场上被聚焦,并最终得以平冤纠错的十余宗重大案件,不难发现,依赖“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方被曝光的占了很高的比例。举凡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广西覃俊虎等抢劫、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海南黄亚全等抢劫案,均为一审法院迫于各方压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死刑,而二审法院认为疑点太多,发回重审,或留有余地而判处死缓。呼格吉勒图是继湖南的滕兴善之后,第二例被冤杀的普通公民。以上所有案件今天之所以还为人所知,都要拜极小概率的偶然事件所赐——所谓“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实是冤案苦主们不幸中的万幸。

而有多少冤案苦主仍在漫无目的地等待下一起“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不得而知。要改变这种平冤纠错模式,就得改变错案的发现机制。从这层意义上说,念斌案的疑罪从无较之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冤纠错就具象征意义。

当然,呼格吉勒图案的纠错似乎也是疑罪从无。从再审判决书所陈述的无罪理由上看,一是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总之,“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为何不需要疑似真凶赵志红的证供,这就是理由。其实仅凭当年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就可看出此案“证据不足”。因再审也是书面审理,所述三项理由中,第二项人尽皆知:仅凭血型鉴定怎会有“排他性”?即便当年DNA鉴定不普及,也不能如此采证并将这一不具“排他性”的血型鉴定作为关键证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基本可从案卷材料的比对中得出答案。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呼格吉勒图案也进行了“疑罪从无”。这一纠错方式是否会给此案的究责带来影响,以及可能带来何种影响,目前尚难预测。但与呼格吉勒图案相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可能也会采取同样的纠错方式。与“聂案”相关联的疑似真凶王书金,目前还在等待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而最高法之所以在王书金案还没有复核结论之前,就指令山东高院来对“聂树斌案”进行异地复查,其中原委最大的可能就是,如果聂案有错,它就一定能单独纠错,而不需要疑似真凶的辅证。

由此也就产生了制度性的冤案发现机制:若为错案,就算没有“真凶归来”或“死者复生”等桥段,只要书面复查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应启动纠错程序。但由于在那个还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的年代里,对证据标准的把握远不如今天这样的精细和严格,以今日之证据标准去衡量那个时代的裁判标准,可能发现多少疑似错案,还真不好预断。只是为借助制度正义去促进普遍正义,这一工作虽有难度,但也应勇敢面对。一拖8年的呼格吉勒图案能够在民意的一片认同声中实现平冤,找出那些隐藏的错案也同样会得到多数民意的支持。清理旧账,是为更好地前行。有错必纠之后,方能心无牵绊地给民众一个确定性的答案:制度正义已然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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