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1996年,呼格吉勒图错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据悉,呼格案当年办案的公检法相关人员已全部被启动调查。盘点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 呼格案之所以这么被关注,一个现实背景就是记者梳理的“冤案追责情况并不乐观”。从概率上说,10起已经引起关注的冤案,只有3到4起被追责,这显然不够,也不能满足公众的期待。在人们的期待中,真正的冤案当然需要全部追责,如此才能建立起对于司法的真正信心。正是因为这个背景的存在,呼格案的追责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标本价值。它既在展示具体追责的过程与程序,也在展现司法机关知难而上的决心与勇气。如果呼格案的追责做到了公平正义,那么其他案件的追责就有了可以参考的样本。 在分析冤案追责难时,有人总结出两个原因。一是,客观原因。因为冤案发生的时间都比较久,对于当时情况的记录与回忆难免有些模糊,甚至一些证据本身也存在缺失现象,现在再去追责,无疑面临较大难度。这种难度是还原事实的难度。二是,主观原因。既然是冤案,就意味着有人曾经做过错误决定,至于这决定是有心还是无意有待深入调查。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错误决定意味着承担责任,所以在面对追责调查时,当事人的心理一定非常复杂,他们可能不够配合。这也给冤案追责增加了难度。这种自我保护的心理,会让真相更难打捞。 还有人会把原因归结为办案条件或历史背景。是因为办案条件有限,或者历史背景局限,导致了一个偶然个案发生。这种解释似乎把责任推给了时间——在那个特定时间点发生的事情,就不用具体的人来负责了吧?如此解释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尽管,我们非常希望当时的办案人员就有办案的底线与先进的理念;但确实,很多观点是在逐步发展进化的,就像疑罪从无的观念,即使到现在,很多人在看到犯罪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而释放时,还是不太能完全接受。所以,有时确实要回到当时的情境与当时的观念中,这也是一种对事实的尊重。没有这种尊重,就可能陷入一种情绪化的追责当中。 当然,列出这么多冤案追责难的原因,并不是说冤案就不需要追责了。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而是想说,应该发现追责的难点,在以后的制度建设中,通过制度来消除这些难点,这样才能真正避免重蹈覆辙。比如,面对材料模糊的问题,就必须完善办案的程序,保证每一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即便是在时过境迁后,也可以清晰呈现。 之所以要弄明白个案的追责难,既是要在个案层面上对症下药,也是要在整体层面上做好制度防范。虽然,有些个案的追责确实存在难度,确实不能像舆论所期待的那样快速推动;但是,一个必须作出的保证是,类似的个案是不会再发生的,制度对这样的个案已经作出了充分防范。如果,冤案已经发生,追责难点还是模糊,那么制度是否做好准备,人们并没有足够信心。这就是剖析冤案追责难的关键所在、意义所在。 李劭强(江苏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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