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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号”是要方便服务纳税人

2015-01-07 07:52:21?王旭东?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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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5日开始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做出规定。根据草案,今后每个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时,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不再提“偷税”,改称“逃避缴纳税款”。另有专家建议维护纳税人利益应有所考虑。(1月6日《南方都市报》)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义务本位”,更加强调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与义务。从修订草案来看,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是继续“义务本位”,还是形成“权利本位”?一时不能下定论。在法律层面上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权重,是十分必要的。只突出纳税人义务,而弱化纳税人权益,比较容易令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有一种“被纳税”的感觉,或许说,只有纳税感、少有光荣感。

纳税人有权利,政府才会尽义务。明确纳税人不仅仅只有纳税的义务,也同样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进而言之,政府也不仅仅只占有权力,也同样承担了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走向正常的权责对等的政治伦理来说,这是第一步。

从立法以及法治角度来看,“权利本位”将是趋势与进步。有观点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权利本位”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活动应以权利为本位,各级各类法律工作者和全体人民应当普遍地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

税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潜伏的“暗礁”阻碍改革,让改革减速,甚至走弯路与“跑偏”,而树立“以人为本”、“以企为本”的税收新伦理,税收征管法律以“权利本位”,无疑是最好的“潜水艇”,可以规避风险,抵达港湾,也是有效的“最大化约数”。通过税改来实现科学合理的税负,给企业及纳税人注入“经济血液”;通过税法修订来实现纳税人的权利优先,其实是给纳税人输入“权利血液”。这些“血液”将会滋润纳税人的心田,也会滋润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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