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在核实新证据之后,据此认定新证据与原有证据发生冲突,不能得出陈建忠有制售假烟的绝对结论,因此作出撤诉可以说及时刹车,没有让案件结果进一步恶化。但既然敢于认错,为何却不能在认错的道路上再多行一步,去承担起更多的司法担当呢?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案中的云霄男即陈建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然而我们还需重视的一点在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相关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既然如此,那将其送回云霄又有什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检察机关要积大力推进严格司法,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由此,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审查更是应有之义,然而作为同案犯的指认却没有再次进行,仅以“条件不允许”作为理由显然难以立足,毕竟辨认也可以通过相片进行书面辨认,未必需要单透玻璃的真人辨认。 不得不说的是,依照刑诉法规定警方在对嫌疑人刑拘24小时内需通知家属,事实上警方也确实在次日即24日履行了该义务。但需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刑拘通知书上一般注明的都是通知时间即新闻中的24日,以此证明警方已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注明家属获取通知书的时间即当事人所说的9月2日,否则难以说明警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不应藉此质疑警方在通知书上“说谎”,更不应由此怀疑警方在这上面动所谓的手脚。 我们难分析被错关当事人不愿出看守所的心态,到底是因为赌气,还是因为倔强,亦或是有其他要求。但无论如何,作为应承担责任的司法机关,在责任范围内必须有更多担当,不仅要帮助其人走出看守所,更要助其“消气”,解开心中的这个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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