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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永远“在路上”

2015-03-17 16:58:26?邓海建?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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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又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之日。和过去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比,新“处罚办法”适用范围更大,处罚力度更强。

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在“爆猛料”的节奏中,颠覆着民众的纯良想象。不过,谁都明白一个老理:维护消费权益,显然是一台晚会难以承受之重。“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的实体店,都要讲究诚信,保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李克强总理在回答网购是否会冲击实体店问题的最后,特别“嘱咐”要维护消费者权益。诚然,对于下行压力趋大的世界经济来说:消费有力量,经济才有指望。201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曾确定为“让消费者更有力量”。那么,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之年,也许只有法律规范,才能真正赐予消费者维权的力量。

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需要记住下面两组数据:一是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80214件,解决497638件,投诉解决率85.7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7.2亿元。二是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6.22万件,同比增长14.3%,投诉量及增幅均居5年来最高。这起码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新消法实施后,消费权益保护的“功力”不断升级、意识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侵害消费权益的现象与问题依然存在,消费纠纷“旧的未走、新的又来”。一句话,消费维权,形势并不太乐观。

从这个意义上说,“处罚办法”是消费维权的新武器,其核心亮点在于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譬如为保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处罚办法”细化了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又譬如针对“霸王条款”,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凡此种种,裨益有三:一则,明确侵权情形,减少维权成本。对于执法来说,更容易明辨是非,打击犯罪、捍卫权益。二则,构建法律体系,注重法条衔接。譬如行政处罚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等,令罚则更生动、更立体,也更有威慑力。三则,立足大市场、着眼真权益,动真碰硬,下手不软。真正体现了消费执法“不是棉花糖、而是杀手锏”。

消费是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后环节。在“互联网+”时代,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还将发生更深刻的变化。维护消费权益,如同一枚硬币——正面是是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背面则是捍卫市场运行规则、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新常态,在法治思维中完善交易规则,依法推进消费维权,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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