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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不批捕并不代表不追责

2015-04-20 07:47:31?兵临?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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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然可以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起诉,只要合乎法律标准,案件就能到达法院,并作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判决。】

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有了新进展:在专门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虐童感到义愤填膺的人可能会有些失落。在我们的文化叙事中,“养母+虐待”足以让世人举起道德大棒对施暴者穷追猛打,何况网上疯传布满伤痕的男童照片,早已让网民感到“铁证如山”,执法部门怎么不赶紧抓起来判刑反而把人放了呢?其实,从司法程序上讲,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不追究法律责任,更不意味着对虐童行为的放纵。作为刑事执法的一个正常环节,我感到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凸显出更多的法治意味。

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逮捕是对嫌疑人、被告人最为严重的权利限制,也是最耗费国家司法资源的强制措施。出于对保障人权和节约资源的考虑,现代法治国家大多确立了“羁押为例外、保释为常态”的法律原则,只要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作证、不再危害社会,一般都不会逮捕羁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曾规定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有逮捕必要。因其过于宽泛和原则,导致刑事执法中逮捕率畸高。来自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别是91.6%、90.5%、89.2%。这一比例远远高于许多法治国家——羁押的适用率通常在40%左右。其结果是既造成监所不堪重负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被羁押嫌疑人的权利带来风险。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列举了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应当逮捕”情形,只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意味着新法将大幅度压减不必要的逮捕,折射出法治的进步。

具体到本案,虐童行为虽然在道德上不可容忍,但从法律上判断,是否具备逮捕的必要性,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考量:一是受害儿童属轻伤,二是嫌疑人在听证会上发布致歉信,三是嫌疑人与被虐儿童生母是表姐妹关系。综合评定,检察机关的最终决定是适当的,符合新刑事诉讼法从严适用逮捕的立法精神。

当然,不批捕并非意味案件就此了结,公安机关依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起诉,只要合乎法律标准,案件就能到达法院,并作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判决,警示、教育社会大众。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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