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死刑”讨论何以陷入情绪化对抗?
2015-06-19 10:36:21??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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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吴丹红 这两天,微信朋友圈被“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了。这种情绪宣泄式的表述触动了不少人内心深处对人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鸣,但“一律死刑”的表述显然有悖法理。 有人误以为我国刑法对贩卖儿童罪量刑轻、没死刑,等于是在放纵罪犯。而实际上,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为都有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就像杀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视情节量刑。拐卖儿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稍微检索媒体即可知,这些年一些拐卖儿童的重大案件中,处死刑的并不在少数,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仅靠严刑峻法能解決贩卖儿童问题吗?且不说刑罚的威慑性本身就存在边际效益递减问题,即使“一律死刑”暂时震慑了单纯的拐卖,拐卖也可能会演化为更严重的拐卖加杀害。拐卖已是极刑,灭口带来的后果并未更严重,而因此脱罪的可能性更大。强奸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奸杀案概率大增,抢劫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劫杀案变多。不区分情节而一律极刑,贩卖一人是死,贩卖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会罢手——这或许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没有考虑到的。 根据最新报道,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恋网站策划的营销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这样被利用了一把。这次“成功”的商业炒作弊端尽显:由于法律议题由非专业人士发起,它偏重于传播意义上语言的煽动性和吸引力,但会弱化严谨性和理性,其谬误会迅速误导普通受众。 既然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备受公众关注,那么我们就继续讨论一下如何解决。很多人忽视了贩卖儿童的前提是买方持续不断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而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另一面,是对买儿童行为的纵容。加大对买方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吗?买儿童的很多都是农村里没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着“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他们加大打击力度不如进行更多教育,并从制度上把收养制度变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个便捷合法正式领养孩子的渠道,谁还会冒着判刑风险去高价买呢?这是关乎刑法、收养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统工程。 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讨论提醒我们:在信息开放时代,公共知识层面的谬误可能会裹挟舆论,以善意的出发点达到背道而驰的目的。(环球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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