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让行”如何能捍卫救护车的路权
2015-07-27 15:17:5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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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中午12点40分许,在福州二环路与斗池路交叉路口(往北方向),车流拥堵,两部救护车鸣笛示意让路,两部私家车主动让路,可另两部私家车却立即加塞。(7月27日《海峡都市报》) 救死扶伤,千钧一发,救护车本该在路上飞速疾驰以争分夺秒。而事实是,很多时候,救护车在路上或多或少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耽搁了宝贵的诊治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也已经屡见不鲜。与因为客观上道路拥堵、周围车辆就是避让也“无济于事”的尴尬相比,上述新闻中涉嫌加塞救护车的私家车可是满满的主观恶意。 尚不清楚这次加塞耽搁的十五分钟有没有造成什么不堪设想的后果。不过,无视救护车的最高路权,肆意加塞的行为涉嫌违法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虽然有法可依,并且法律规定言之凿凿,不过相关执法困境问题可不少。一方面,明明于情于理都该是法律强制的公民义务,在条文中却表述为力度有限的道德提倡词汇——“应当”。另一方面,并未确立相关罚则,在社会规则意识还比较单薄的语境下,这就很容易让相关条款成为没了牙齿的“一纸空文”。外在约束弱,这也是很多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可以为所欲为的直接原因。 此外,也应该看到加塞、不避让救护车等行为具有偶发性,并不能指望短期内通过交管部门常用的专项整治手段得到遏制和解决。因此,为了更好地捍卫救护车路权,不少地方在强化法规约束,优化制度环境上做了有益的探索,可以被大规模地参考借鉴。比如,前不久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刚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如何保障救护车通行问题,草案规定,社会车辆避让救护车违反交规免予行政处罚,相反,阻碍救护车通行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德国等欧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的诸如“任何车辆听到救护车的警笛声都要尽力让出车道,即使发生交通意外”等原则也通过了实践的检验,有利于涵养公民的规则和守法意识。 根本上,需要全社会本着捍卫生命的坚决态度,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捍卫救护车路权的规则。当然,滋养提升全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公德心也是一项必须面对的细水长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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