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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禁饮”是否小题大做

2015-09-29 08:18:48?此飞 史洪举?来源:北京青年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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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南京地铁1号线上,一对年轻夫妻坐在座位上喝着饮料,巡查至此的执法人员现场向他们开出了一张警告的罚单。这对夫妻也非常配合,在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学习了《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的相关内容。之后,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政工办副主任施大江发微博提醒乘客:地铁内不仅“禁食”,而且还“禁饮”。

注定无法执行的规定还是不要为好

此飞

公众之所以反对地铁禁食、禁饮,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不够人性化,二是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和执行。这两个貌似都已经得到了解决。前者而言,南京地铁方面曾表示,在车厢内喝水是否会被处罚,要根据现场情况界定。比如对老人、婴儿或身体不适者,可以酌情处理。后者而言,既然已经有了处罚的具体案例,似乎也可以说明这个规定并不是没有可操作性。简单来说,就是地铁管理方用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巧妙地规避了执行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当然应该为执法人性化点个赞,但这种人性化的执法,其实也恰恰说明“地铁禁食、禁饮”这个规定本身是可有可无的。比如新闻中的这对夫妻因为在地铁车厢内喝饮料而遭到处罚,但事实上,他们所受到的处罚也仅仅是“执法人员现场向他们开出了一张警告的罚单,在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学习了《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的相关内容”,与其说是执法,不如说是善意的劝告。那么,既然劝告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又何须浪费立法资源,并且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呢?

在一个公共空间内,公众的很多行为其实是处于灰色地带的,人们都知道这些行为不好、不妥、不应该,但事实上又很难完全避免。就拿地铁车厢内喝水来说,虽然会给他人带来不便,但同时也是人之常情,怎么定性?不要说违法,我们甚至很难用不道德来形容。对于这类行为,我觉得最好是通过宣传的方式,慢慢改变大家的公共习惯,而不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强行禁止,因为它注定是无法执行的。

一个注定无法执行的规定,还是不要为好。法律法规是刚性的,其刚性就体现在执法尺度上的统一。如果我们一面规定了地铁内“禁食、禁饮”,一面又要“根据现场情况来界定”,区别对待,不仅会带来执法尺度的混乱,增加执法难度和成本,还会陷入选择性执法的尴尬,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事实上,我们应该相信,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共习惯的养成,即便没有这样的规定,地铁中吃东西、喝饮料的现象也会慢慢减少。这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执行地铁禁食规定就该不折不扣

史洪举

地铁内禁食是维护该空间内秩序,确保空气质量,提升乘客舒适度的重要措施,对此,各地管理部门均将地铁内禁食作为一种硬性制度加以规定和执行。笔者认为,既然规定了地铁内禁食,就该不折不扣地执行,以便维护规则的权威性和规则所捍卫的正当利益。

乘客喝饮料被警告一事引发了热烈讨论,这种争论背后折射着规则执行时的不折不扣与人性化之间的纠结。对此,笔者倾向于在执行规则时应首先坚持不折不扣,所谓“人性化执法”应让位于制度刚性原则。按照通常理解,地铁内禁食自然应该包含禁止吃食品和禁止喝水及饮料。那么在执行该规定时,就应先考虑乘客是否违反了禁食规定,如果违反了就该依法处理,或者警告或者罚款。之所以在立法之初未设置禁食规定的例外条款,就是担心将来不便执行。假如规定了禁止食用有异味的食品,那么,就得细化什么是有异味的食品,如果不细化食品种类,恐怕将陷入无聊的扯皮之中。譬如,执法者认为榴莲有异味不能食用,食客则觉得没有异味,双方不断扯皮,如此一来,执法效率和质量可想而知,地铁内秩序可想而知。

地铁内禁食作为“一刀切”式的立法,当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地铁作为高度密封空间,吃食品或喝饮料哪怕是饮纯净水都可能降低他人舒适度,甚至影响地铁安全运行或他人人身安全。至于饮食者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或确保不损害周边环境或在人流量少时饮食也不能作为法外开恩的理由。就像十字路口人流量少或深更半夜无人通行均不能成为闯红灯的借口。身体不适吃药喝水或者婴儿喝水等确有必要的饮食,自有执法者在自由裁量权内予以处理,执法者只对喝饮料者进行警告就体现了适度原则。

当前最缺乏的是规则意识及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大肆泛滥的则是打着“人性化”的旗号无原则地迁就纵容违法者。如果愿意遵守规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如果非要违反规则,一万个理由也不够。“和稀泥”式的“人性化”执法,对建设人人守法的法治社会百害而无一利,势必应加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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