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具。但在人们对互联网依赖程度加深的同时,一些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蛊惑人心的谣言也通过互联网大肆传播。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网络谣言的杀伤力通常超出预料,而且一些谣言往往容易死而复生,每隔一段时间就祸害一次公众。 如近年来,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车在学校门口抢小孩的谣言几乎传遍全国,地名和车牌号也更换了十多次。更有一些网络谣言甚至引发群体性恐慌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威胁。从这方面来说,《刑法修正案(九)》将常见的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行为纳入打击范畴,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契合社会发展需要。需要说明的是,不仅造谣传谣者需负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的,都可能触犯刑法。 但是,也有人担心,以后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转发消息要小心了,否则,转发了虚假消息就会构成犯罪。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只要网友尽到正常人的注意义务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就可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按照前述规定,只有编造了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互联网传播,或者明知是该信息而传播,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涉及的是其他方面的虚假消息,则可能上升不到犯罪高度。如某歌手近日微博爆料老一代词作家阎肃去世,很快就被证明消息不实,该歌手也及时辟谣并道歉。对此类事件,警方多数不会按照刑事案件对待,受害人要想维护权利的话,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这样的规定,还可防止部分贪腐者动用公权力以此罪名打压举报者。也即,刑法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遵守了谦抑性原则,尽量避免伤及无辜,并非苛刻得不近人情,不考虑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 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必要工具。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着重规制了网络谣言等常见的互联网犯罪,无疑有助于保障互联网领域规范有序,促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