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被判刑,一点也不冤
2015-12-02 10:05: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郑州大学生小闫在家乡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放暑假时,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月1日《郑州晚报》) “大学生在家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如果仅仅孤立地看这么一条信息,很多人想必都会觉得不可思议。从网络舆情来看,确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一判决是否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这两名捕鸟者一点都不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毫无争议可言。通过这起案例,也能对更多的人产生教育作用。 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判罚过重,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认为捕鸟者很无辜,根本不懂相关法律,而且大多数人在这方面都缺乏法律认知,不能把普法不到位的后果都交给他们承担;二是认为捕鸟者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觉得几只鸟就算抓了、卖了也没什么大不了。这两点质疑貌似有理,其实仔细想来,经不起推敲。 首先,这两名捕鸟者是否真的无辜,看看他们的行为就知道了。他们在掏鸟窝时,就已经发觉了这些鸟的特别之处,因此才会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寻求潜在买家,后来还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出售。即便他们最初不认识这些鸟就是国家保护动物,也该知道寻常的鸟类卖不出这样的价格。事实上,在交易中,他们从网络上或买家处很可能已经得知了这些鸟的真实信息,还要一意孤行出售牟利,只能说是利令智昏。更何况,此前已有“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被判刑”的类似案例曝光,两名捕鸟者中还有一个是大学生,没有理由不了解,更不能以“不懂法”为自己脱罪。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这种非法捕捉国家保护动物行为在后果上的严重性。此案中被捕小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这种鸟类本就数量稀少、存活不易,一次性被抓走16只,这就破坏了一个动物种群内在的平衡,对一个区域内燕隼生存、繁衍的打击是致命的,其潜在危害是惊人的。而且,捕鸟者的行为也不仅仅是家门口掏一次鸟窝那么简单,还有出售牟利,尝到甜头后再次找鸟窝来掏等情节,不可谓不严重。 类似捕猎保护动物被判刑的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应该说,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是一个极好的普法案例,希望不要有人再心存侥幸,以为可以不懂法为由捕猎保护动物而免于法律处罚。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打任何小算盘都是不明智的行为。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