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多。(虎扑篮球:日报资料图片)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对风貌建筑捐赠人实施奖励,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政府受捐后,对风貌建筑进行妥善保护才是关键。 风貌建筑是一个地区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者自然风貌的载体,具有典型的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因此极具科学价值和旅游价值。受历史原因影响,风貌建筑大多以传统民居的形式为个人、家族拥有。受居家和个人保护意识的制约,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很难开展,破坏现象十分普遍,难以发挥其科学价值和旅游增值作用。法律和政府鼓励所有权人捐赠行为,目的很明确,就是方便管理和保护。 但是,风貌建筑到了政府手里,并不能纾解人们对风貌建筑保护的担忧。长城遭受毁坏,大量古建筑消失,名人故居改为经营场所,政府部门在保护历史文物建筑中的不作为,使人们不得不对受捐风貌建筑也忧心忡忡。面对大量历史建筑被毁,政府大多异口同声——资金有限,人力不足。背后的追责往往羞羞答答。 政府接受风貌建筑捐赠后,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强化政府保护责任。一是建立风貌建筑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懒政惰政、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严厉惩处。二是政府确保财政拨付,严肃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旅游收益用于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维修,严查贪污腐败行为。三是依法确保捐赠人的回收权。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与受赠人应当签订捐赠协议。法律要鼓励捐赠人将回收意愿写进协议。当捐赠人发现政府在风貌建筑的保护上存在重大责任问题时,可以终止捐赠,依法回收。 短评: 捐赠历史建筑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让历史风貌建筑产权更多实现让渡,恐怕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制度。一者,这个激励中奖金额度如何确定。捐赠是公益行为,过低恐难于起到激励作用,过高则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关键是如何做到公益与奖励的平衡;二者,这个激励手段仍显单一。在西方不少国家,对于捐赠文物的个人和团体都有大幅度减免税收的制度,此举既可以减少政府奖励带来的财政支出,也可给捐赠者实惠,起到捐赠目的。这方面,虽然国家法律规制还没有明确依据,但并不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地方不可以率先破冰。(茅亩) |
相关阅读:
- [ 12-08]用阳光慈善激活社会捐赠热情
- [ 12-07]无需苛责七成企业家“零捐赠”
- [ 11-26]“爱心过剩”缘于捐赠组织化缺位
- [ 11-25]“爱心衣物过剩”呼唤精准捐赠
- [ 11-09]慈善法该不该禁止烟草企业捐赠
- [ 09-20]社会捐赠破千亿,慈善立法需提速
- [ 08-25]最有钱大学榜中的校友捐赠为何低
- [ 08-12]捐赠校舍变办公楼不该“先斩后奏”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